避免影響領取其他社會救助 勞保年金開放暫時拋棄領取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部分經濟弱勢民眾,會因為領取勞保的年金給付,因此沒辦法領取其他社會救助,如低收入戶補助、收容安置等,為此,勞動部勞保局今(30)日起規定,勞保年金可暫時拋棄領取,但要全額拋棄,且拋棄期間至少一年,恢復後若欲再次拋棄,要間隔一年以上。
勞保局說明,現行勞保年金給付在核定發給後,原則上按月核發至人死亡或不符資格為止,且金額會隨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進行調高。
然而,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勞保給付須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近年來有弱勢民眾反映,因領取的勞保年金會隨物價調高金額,導致家庭總收入超過門檻,進而失去低收入戶或收容安置等社會救助資格。
勞保局說,過去沒有拋棄勞保年金給付的規範,基於保障弱勢勞工初衷,在不變更母法架構前提下,因應民眾訴求,訂定「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及失能年金給付續領人拋棄按月領取年金給付注意事項」,並於今天發布、開始實施。
此一注意事項共有四大重點,首先是民眾可申請拋棄「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但必須是申請當月起各期年金的全部金額,不可僅拋棄部分金額,也不得追溯拋棄,另外,因勞工職災保險年金因涉及雇主職災補償責任,具公益性質,所以不得拋棄。
第二個重點是,為維持給付安定性並防範技術性調整巧取社福資格,申請拋棄期間至少須滿一年,滿一年後得以書面申請恢復發給,並自申請當月起生效,但已拋棄且完成的年金期間不得申請補發,恢復後若欲再次拋棄,應間隔一年以上。
第三為拋棄期間金額仍隨CPI成長率調整,未來民眾申請恢復領取時,將以調升後的金額發給。
第四是關於遺屬請領權益的計算,經核准拋棄年金的續領人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不得請領生前已拋棄的年金,但符合規定的遺屬,仍可請領遺屬年金或差額金,倘若選擇請領差額金,其生前「已領取」及「已拋棄」的金額,將一併算入已領總額中扣減。
勞保局提醒,拋棄勞保年金為重大權利變更,民眾提出申請前務必審慎評估,如欲申請拋棄或恢復繼續發給年金,均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