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移工40萬規費救不了!巨大捷安特遭美暫扣令難解 監委調查揭勞動部疏失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自行車大廠「巨大集團」去年輸美貨品被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認定涉及「強迫勞動」,予以暫扣至今,成為台灣製造業遭美方制裁首例,長年企業模範生頓時失去美國市場,弔詭的是,以國內勞動法規檢視巨大卻查無違法事宜。
監委調查結果披露,勞動部雖已事先掌握,但卻依台中市府回復的調查結果認定無違法,未進一步查證,對強迫勞動議題風險敏感度不足。台中市府查核內容集中仲介收費、宿舍環境及形式性事務,未依國際勞工組織的指標就工時制度、薪資給付、行動自由及管控等核心風險進行實質查核,查核作為流於形式。監察院已函請勞動部及經濟部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賴振昌表示,「暫扣令」衝擊不亞於美國關稅,但政府、國內普遍將之視為個案,一旦制裁擴及產業、國家,影響嚴峻。
監察委員王幼玲、賴振昌、紀惠容今共同召開記者會,公布「首起製造業遭美國CBP執行強迫勞動暫扣令衝擊我國形象」調查報告。
美國1930關稅法第307條規定賦予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貿易制裁工具,對於任何涉強迫勞動的進口貨品得直接扣留,無需司法判決,企業端則需自行舉證沒有強迫勞動後,貨品才會被放行。CBP於美東時間2025年9月24日,認定巨大集團進口貨品涉及「強迫勞動」,發布暫扣令,並禁止巨大產品輸入美國市場。
巨大亡羊補牢
王幼玲指出,台灣遠洋漁業過去有大旺號、連一星12號、裕隆2號涉及強迫勞動,漁貨被CBP扣留前例;巨大案是台灣首宗製造業被暫扣的案件,全都是涉及外籍移工勞動條件。
CBP列舉巨大集團「強迫勞動」事實,包括工作、生活環境苛刻,宿舍擁擠著太多人、衛生差;抵債勞務,仲介費高達6700美金,且每個月扣移工薪資1500元~1800元不等,用於交給仲介的服務費;以及超時加班等狀況。
巨大貨品遭「暫扣」制裁後,王幼玲等3監委實際到台中巨大公司觀察,發現業者積極改善,1個星期馬上替勞工換新宿舍,從原本一房住12人,變成住8人,並從去年元旦起改為零招聘費,原本由移工支付的仲介費、服務費、規費,改由公司全額支付,同時,去年12月完成返還在職移工規費,年資久的移工每人最高領到40幾萬元。
即便巨大亡羊補牢,仍未滿足CBP的要求,暫扣令迄今未解除。王幼玲指出全案癥結,在於台灣制度沒跟上國際趨勢,國際早從「事後認定」轉向「事前風險判斷」,巨大早出現高風險症兆、被外媒報導,勞動部2024年交給台中市政府去查,卻查無違法,因為台灣勞動法令跟國際標準有落差。王認為,勞動部對於強迫勞動議題的敏感度、資訊掌握跟風險辨識都不足,沒有及時釐清,致風險逐步擴大,釀致暫扣令的發生。
仲介利益龐大 「抵債勞務」得花3年才有解
王幼玲點出政府缺失,勞動部、經濟部流於提醒,要企業跟歐美等國做生意時,注意他國對供應鏈、人權的要求,要企業自行檢視企業風險,政府缺乏整體制度來支撐。
跟國際法規落差部分,王幼玲表示,勞動部反映已提出修法草案禁止「扣留身份證件」,但抵債勞務部分,需要3年才能完成修正,此前,將提供企業防止強迫勞動的指引。為何需耗時3年?據勞動部說法,需計算每個國家、每位移工來台工作的成本,如果由雇主負擔服務費,業者有議價能力,以及是否一體適用於家事移工等類型,仍需研議。
紀惠容直言,花3年時間修正抵債勞務「太慢了」,台灣引進移工的國家源沒幾國,困難處在於仲介、企業利益協商。她認為,巨大案對台灣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啟示,該企業在台灣是一個大品牌、模範企業,業者不解完全合規,怎會被國際暫扣,經釐清才知道台灣跟國際人權的標準有落差,其一落差就是債務勞動,很多來台的外籍移工會先跟仲介借錢,事後再從薪資扣還,還有每個月需付仲介服務費,這些都不被國際法規允許,國際上,勞工的機票錢、仲介費、健康檢查費用等規費項目,都由資方付費,但在台灣卻是勞工自付。
不要只想引進便宜勞力
紀惠容說,台灣是一個貿易的國家,如果要跟國外貿易,絕對不要思考要引進便宜的勞動力,其實移工沒有比較便宜,如按照國際法規,移工成本是高的。觀念一定要轉變,不只美國,歐盟也開始關注、要求勞動人權,台灣還在前期,沒有真正的啟動。
賴振昌表示,啟動巨大案調查,是因為此為國內製造業首例,如變成產業慣例,影響重大。他感慨,去年關稅協定引起全國、全世界關注,涉及強迫勞動遭經濟制裁的影響,不亞於關稅,但不被重視,國內普遍將之定位為公司個案問題。
他強調,國內法規、觀念要接軌國際人權觀念,政府不該認為「暫扣令」是企業應承擔的風險,讓業者單打獨鬥,企業未必有此能耐,現在是個案,未來會擴大到整個供應鏈、產業、國家,政府跟企業必須打團體戰。
監委調查指出,勞動部雖已掌握相關輿情,交由地方政府查察,但後續僅依地方政府調查結果,即認定「無違法情事」,未進一步建立複核、再查證機制,顯示對強迫勞動議題的風險辨識敏感度不足。
調查也指出,台中市政府接獲通報後雖有進行查察,但查核內容多集中於仲介收費、宿舍環境及形式性事項,未依ILO(國際勞工組織)指標,就工時制度、薪資給付、行動自由及管理控制等核心風險進行實質調查。多數案件亦以「經協處後無疑義」或「移工失聯」為由結案,未見持續追蹤或後續勞動檢查機制,顯示查核作為流於形式。
監委們認為,全球供應鏈治理漸以ILO提出的強迫勞動指標,作為人權風險辨識核心工具,歐美各國亦將其納入監管制度,國內企業即使符合國內法令,仍可能因未符合國際人權標準而被認定具供應鏈風險。現行制度尚未建構一致且可操作的國家級人權風險辨識及查核架構,導致相關風險評估多由企業自行承擔,增加其於國際市場面對監管時的不確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