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本次修正亦配合目前已開放上市股票符合上櫃條件者得申請轉為上櫃股票,為使上市股票的融資融券資格於申請轉上櫃後得以延續不中斷,故比照現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的上櫃股票轉上市審查標準,明定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若屬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10元者,最近1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無股權過度集中情事,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標的。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放寬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審查標準,對發行公司而言,有利其依營運規模選擇適合之上市櫃掛牌條件進入資本市場,對投資人而言,則可提供更多元之投資標的選擇及交易操作彈性,對於整體資本市場而言,可增加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檔數,活絡市場交易量能,並吸引更多優質企業於我國市場掛牌,適度發揮資本市場之籌資功能,擴大整體市場規模及促進其健全發展。
又現行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仍訂有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無價量異常及股權過度集中等審查機制,亦可兼顧投資人權益保障。金管會並將持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研議放寬相關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