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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穿涼鞋逛賣場被狂拍腳趾怒報案!他搬球場啦啦隊辯非性騷 判決出爐

出版時間:2026/01/16 15:00
社會 法庭
丁牧群 文章
涼鞋示意圖。取自Pexels zoomin
涼鞋示意圖。取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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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賴姓女子112年10月穿涼鞋到全聯福利中心購物時,發現有個男的拿著手機疑似偷拍她,報案後,檢警循線逮捕曾姓男子並搜索住處,發現他手機內有13張賴女足部照片,曾男供稱拍攝腳趾是個人性癖好,放假時意淫使用。由於無法證明曾男觸碰賴女身體,檢方不起訴性騷擾罪,但新北市府性騷擾防治審議委員會,決議性騷擾事件成立,曾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若對「頭髮」有特殊性癖,在棒球場拍攝啦啦隊隊員頭髮意淫,難道也構成性騷擾?要求撤銷新北市府認定性騷擾的行政處分,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曾男敗訴。

辯稱腳趾不是私密處

行政訴訟審理時,曾男承認拍攝賴女腳趾,但辯稱賴女穿著涼鞋而露出腳趾,大家都看得見她的腳趾,不算私密處,他拍攝腳趾的行為,「或許不受他人歡迎,但不致令人有性方面的冒犯感」。

以啦啦隊隊員「頭髮」為例抗辯

曾男強調,他拍攝腳趾是「個人性癖好」,但不應該以個人癖好跟性騷擾畫上等號,他舉例說,如果某人「對頭髮有特殊性癖」,在棒球場拍攝啦啦隊隊員的頭髮,不可能被認定是性騷擾,拍攝腳趾也是同樣道理。

法官調閱賴女報案時的筆錄,她說在全聯購物時,有一名女顧客提醒她:「後面有一個男的在跟著妳,有偷拍妳的腿,鏡頭好像有伸到褲子旁邊。」她往後轉,看到一名男子一直低頭看手機,排隊等結帳時,對方還是排在她後面。

女子在賣場被緊跟「一直活在恐懼中」

賴女另於性騷擾防治審議委員會訪談時說,全聯當時有很多顧客「我一直閃,他一直緊追著我,我想說我把他甩掉了,趕快去結帳,沒想他居然還突然出現在我後面結帳,他就是很惡質的行為。」、「我一直生活在恐懼下,他是誰我都不知道。」、「壓力很大,因為他只露一個眼睛,我根本不知道他是誰,我不像他戴帽子、戴口罩,畏畏縮縮的樣子,而且一副很強勢要逼到你,就是那種很可怕的眼神。」

法官:性騷擾不以身體私密部位為限

法官認為曾男雖主張賴女穿著涼鞋而露出腳趾,並非私密處,但拍攝行為使賴女心生畏懼、感受被冒犯,《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不以身體私密部位為限,也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性騷擾意圖,雖然檢方不起訴處分,但曾男仍構成性騷擾,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曾男敗訴。可上訴。

遇到性騷擾、偷拍該怎麼辦?

台北地檢署網站指出,遇到性騷擾時,切莫驚慌,一定要控制住情緒與害怕,冷靜蒐證,例如當場錄音或大聲呼喊讓其他人聽到,或在案發第一時間透過通訊軟體傳訊息給家人與朋友,告知被騷擾一事,作為日後舉發的證據。

性騷擾的刑事罪責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被性騷擾的被害人必須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會受理、偵查、審判,而告訴乃論只有6個月的時間,所以務必在第一時間去警局報案,並提出告訴(注意:有報案不等於提告)。

如果不只是性騷擾,更有偷拍的行為的話,偷拍色狼會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如果是當場發現,一定要第一時間要求對方交出手機或相機,並取得解鎖密碼,等候警察到案將證物扣案,絕對不要當場要求對方將照片刪除,否則等於是幫嫌疑犯滅證,不利於將來指證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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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場癡漢 # 拍腳趾 # 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