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生離校墜樓亡!學校遭判國賠264萬 全因1疏失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宜蘭某國中張姓女學生是「高關懷」對象,她2020年11月9日上午10時許離開學校,11時許在附近市場墜樓亡,家長認為校方遲至中午才發現張女不在學校,未及時通報防止憾事發生,怒告學校及校長、老師等6人求償,一審認為校方無過失,先前判家長敗訴,但高等法院認為校方未確實掌握高關懷學生危安狀態,過失導致事故發生,而女學生違反校規自行離校也有過失,雙方各負一半責任,高院今改判學校要賠女學生父母共264萬元。

女學生家長怒控校長、老師有過失
張姓女學生的父母提告指稱,學校輔導老師明知張女為高關懷學生、曾啟動校安通報及相關處理機制,輔導老師卻未落實輔導機制,而校長對於學生輔導關懷機制,也沒負起監督統籌責任,張女2020年11月9日上午10時離開班級教室,但班級多名科任老師竟然都不知道張女為高關懷學生,對於張女缺席也未依規定立即通報。
此外,張女父母主張,該校大門、圍牆形同虛設,監視器無人觀看,公共設施管理有缺失,造成張女得以離校,全校竟無人知悉,張女於同日上午11時許步行至附近市場墜樓,校方卻遲至中午才發現張女不在學校,下午2時許,民眾發現張女並送往醫院急救,她仍因創傷性休克死亡,距離墜樓時間已約3個半小時,錯失急救機會,家長認為校方與相關人員與張女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共求償600多萬元。
監察院曾糾正宜蘭縣府
監察院先前調查此案,於2024年6月公布報告,監院指出該校監視錄影畫面有留存期限,難以確定女學生離校時間,該校雖有監視設備,但對校園安全維護並未發揮實益,而女學生過去比其他同學有更多缺課情形,導致教師未能確實掌握學生到(離)校動態,校方有多項管理疏漏,宜蘭縣政府督導不周,也有責任,且縣府未依法懲處違失教師,因此監察院對宜蘭縣政府提出糾正。
高院逆轉認定校方有過失
不過,求償案部分,一審認為校方及無過失,先前判決無須賠償。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後,合議庭認為張女為高關懷學生,校方應依相關規定確實掌握她的危安狀況及出席狀況,校長卻未召開工作檢討、研擬輔導、評估措施以及危機處置,也沒通知張女的多名科任老師,張女是高關懷學生。
高院指出,張女於2020年11月9日10時下課後,沒請假也沒告知老師及同學,就自行離開班級及校園,而該班級上午第三、四節的任課老師雖發現張女不在座位上,但老師僅詢問同學,未再確認張女行蹤,也沒即時通報張女缺席,導致張女得以逕自離開學校,未盡保護義務,而校方遲至當日中午才發現張女不在校園,導致張女在未受保護下,墜樓死亡。
考量張女違反校規自行離校,且父母對於張女有保護及教養義務,父母事前卻未告知校方,張女在墜樓前幾天曾有高風險行為,因此高院認為張女與父母應負一半過失責任,校方要負一半過失責任,審酌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等,高院今改判學校要賠償張女父母共264萬元,校長及老師等人免賠。可上訴。
「高關懷學生」定義
依據教育部訂定的《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高關懷學生是指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的學生,學校應將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的學生,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
高關懷學生的類別有3種:
一、「中輟學生」
1.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
2.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3日以上
3.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3日以上
二、「長期缺課學生」
1.全學期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累積達7日
2.全學期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累積達49節
三、「長期請假學生」
全學期請假達1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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