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男被控在會議室乘機性交
檢方起訴指稱,邱男與小茵先前為同事關係,小茵2011年跳槽證券公司任職,招攬邱男成為證券客戶,兩人時常以通訊軟體聊天,且以兄妹互稱,聊天過程中,邱男得知小茵患有PTSD(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創傷後壓力症侯群)精神疾病,有時會從成年人退化成幼兒狀態,竟於2013年6月間邀請小茵在台北101大樓見面吃午餐後,利用她罹患精神疾病而不能抗拒,於同日晚間在某公司會議室內與小茵性交,涉犯乘機性交罪、對精神障礙之人強制性交罪。
高等法院更四審依據小茵的證詞、2人之間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等證據,認定邱男確實於會議室與小茵性交1次,雖然小茵指控邱男除了在會議室侵犯她,先前還曾對她「性治療」,但合議庭勘驗2人整體對話內容,小茵是以「主人格」成年人為表達主體,並非退化為6歲幼兒狀態,且未見有關「性治療」對話或討論。
改判無罪確定理由
此外,本案審理時曾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鑑定,依據鑑定報告,小茵在「次人格」狀態下,仍可以針對問題回答,對事情經過也能夠完整敘述,對外能表現出良好記憶與表達能力,在描述性侵害事件時,主人格與次人格狀態所描述的内容基本是一樣,並沒有一般解離性人格患者常見的記憶空白現象,也就是說,小茵在精神症狀發作時,應無斷片等無法抗拒現象。
更四審認為,相關事證無法認定小茵於案發當時處於人格解離並退化為幼兒狀態,也難以認定邱男與小茵性交時知道她處於解離狀態,或利用她的精神疾病乘機或強制性交,因此更四審今改判邱男無罪確定。
本案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是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