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醫師法》規定醫師執業地點需在醫療機構內,這是針對「不特定大眾」進行的醫療服務。 若醫師在家中對「自己或家人」進行簡單的醫療處置,如醫師幫小孩診斷發燒、護理師幫家人施打從醫院領回的胰島素,一般不傾向認定為「業務行為」。
儘管對家人施打藥物可能不構成違規執業,但劉玉菁表示仍需釐清兩大法律問題,第一,玻尿酸或類固醇若屬「處方藥」,其取得管道必須合法,需追查醫師如何取得藥物?是否有經過合法的處方程序?或是從醫療機構端領用時有無違反管理機制。第二,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依法必須製作並詳實記載病歷,包含日期、主訴、藥名、劑量等。
針對趙建銘幫家人施打玻尿酸、類固醇是否有違法情形,劉玉菁表示,須請台南市衛生局進一步調查,若確認醫師在診療過程中未盡法律義務,違反《醫師法》第12條「未製作/詳實記載病歷」或第13條者「醫師開立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相關事項」,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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