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落實延長(陪)產假、育兒留停6+3等催生補帖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行政院提出「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包括產假從8週延長至12週、陪產假從7日延長為14日,及延長育兒留職停薪津貼等18項政策在內,行政院會今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長卓榮泰期盼立法院能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讓相關經費與補助順利上路。
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涵蓋「安心生養、強化托育、教育加碼、友善職場、居住減壓」面向。友善職場面向包括加碼婚假、產假、陪產假;育兒留停6+3;育嬰假升級育兒假;彈性減工時;補助企業職代、替代人力成本等5項措施。
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卓榮泰在院會中指出,「友善職場」為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的五大面向之一,期盼勞工能兼顧家庭與職涯,達到照顧不離職目標。勞動部全面盤點相關法規,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在孕產、養育、友善職場等面向,提供勞工更堅實的支持,其中包括將現行8週產假延長至12週、7日陪產假延長為14日;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現行每一子女,雙親可各最長領6個月津貼,女性申請育嬰留停比例遠高於男性。為鼓勵雙親共同擔負育兒責任,促進家庭性別分工平等,勞動部修正《就業保險法》,增訂雙親均領滿6個月津貼,可各再多請領3個月,最長可各領9個月,以強化經濟支持,鼓勵雙親共同參與育兒。
卓榮泰提到,中小微型企業在我國企業占比超過98%,提供全國近8成就業機會。本次修法後所延長的婚假、產假、陪產假等措施,薪資將由政府負擔。另在《就業保險法》增訂投保薪資分級表,提高級距上限,以提升勞工留職停薪期間的實際薪資替代率。
此次也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納入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者,得就該支出金額之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盼提升雇主投入置辦企業托育意願。
卓榮泰說,相信朝野各界對於解決少子女化問題皆有共識,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讓相關經費與補助能順利上路。
性工法、就保法修正內容
「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修正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為6歲以下,並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修正條文第3條、第16條及第17條)
2、修正延長分娩產假期間為12星期,及受僱者得提前銷假之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給付受僱者分娩產假逾8星期之薪資,及妊娠未滿3個月者流產產假1星期或5日之薪資後,得申請補助。另修正延長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為14日。(修正條文第15條)
3、增訂受僱者有6歲以下子女得請育兒假,及定明請假事由、期間計算、日數上限及請領津貼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條之1)
4、增訂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措施)者,得就該支出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其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自116年1月1日起至125年12月31日止。(修正條文第23條之1)
「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1、增訂本保險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之1)
2、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配合修正相關津貼請領條件及名稱。(修正條文第10條、第11條及第19條之2)
3、增訂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領滿6個月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時,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再請領3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合併最長可請領9個月津貼。(修正條文第19條之3)
4、增訂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本保險就業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提供,及系統連結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