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蔡淑惠擔任市議員期間,於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虛報黃女為助理,詐領241萬8180元;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虛報記帳士林女為助理,詐取238萬5344元;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則聘用另名黃女擔任助理,卻低薪高報,詐得52萬7488元。
台南地檢署今天表示,蔡淑惠涉於2009年到2016年擔任南市議員期間,與黃姓被告、蔡姓助理、許姓助理等人共謀,向南市議會虛報公費助理名額或浮報公費助理薪資,藉詐取公費533萬1012元。4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依法起訴。
檢方考量蔡淑惠在偵查中坦承部分犯行,建請法院審酌上情,量處適當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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