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幼童身心重創
起訴指出,受害的4名幼童中,有些人出現自我傷害行為,且出現焦慮不安、躲藏反應、睡眠夜驚狀況,心理諮商師評估4名幼童缺乏安全感、容易有驚嚇、恐懼受到攻擊等情緒、須重新建立安全依附關係。
其中3名幼童分別診斷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混合焦慮情緒的適應障礙症、環境適應障礙併焦慮情緒等病徵。
4名幼童於案發時均年僅2歲多,正值身心發展重要階段,檢方依據監視器畫面,認定沈女、鄭女竟僅因他們吃飯、喝水動作緩慢、哭泣等原因,就以膠帶威脅、黏貼、無故踹踢推打、強制喝水、餵食,以非人道方式凌虐幼童身體及精神,顯然超出合法管教範圍,而且2女是長期、反覆在幼兒園上課期間凌虐,因此今依妨害幼童發育罪起訴沈女、鄭女。
妨害未滿7歲幼童發育 加重其刑1/2
《刑法》第286條規定,以凌虐等方式妨害未滿18歲者身心健全或發育,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觸犯此罪,處6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述各項之罪,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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