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草案二讀通過!劍青檢改示警恐怖後果 1規定「舉世所無」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由民眾黨提出的《法院組織法》直播法庭草案,5月23日逕付二讀通過,由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感到錯愕,強調法庭直播缺乏各界討論和配套,若三讀通過恐影響深遠,釀成無法挽回的後果,且草案規定被告可聲請事實審直播,「舉世所無」,劍青檢改質疑,「什麼樣的被告,會這麼渴望想要開直播給全國看」?建議徵集各界專家意見,制訂完善配套後再行審議,勿讓事實審淪為「秀場直播間」。

先進國家全禁止法庭直播
劍青檢改指出,目前當前法治先進國家,包括:美國、德國、日本、法國、加拿大等國家,全都禁止法庭直播,且與台灣一樣,也嚴禁錄音錄影,以保障被告人權和維護審判公正。雖美國部分州郡地方在民事、交通或輕罪案件,若經法官許可開放部分直播,但仍極為謹慎,主要也是擔心媒體介入影響人民隱私和審判公正;且實證研究顯示,採取不同拍攝角度和對象就可以影響觀眾認知,因此存在許多爭議。
劍青檢改解釋,近年來,法治國家頂多於憲法法庭或最高法院「法律審」研議部分開放,我國憲法法庭開放言詞辯論直播也符合此作法。目前唯一積極推動直播法庭,甚至全面擴大適用到所有「事實審」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積極推動法庭直播,乃因司法審判便是公審大秀,或為政治宣傳,或為恫嚇人民,或為馴服教化」。
被告可聲請直播舉世未聞
劍青檢改認為,民眾黨版的《法院組織法》修法草案第90條內容,特別針對「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進行直播,不同於美國目前僅限縮於州郡地方輕型案件試行,且草案缺乏完整的目的性思考、影響司法衝擊評估以及相關配套,僅以「司法透明」的目的貿然通過,後果影響深遠難料,其中草案第90條更大的問題在於,「事實審」直播的發動權有二,分別是「依被告聲請」或「依法院職權裁定」。但「直播依被告聲請」乃舉世所無,強烈質疑被告是依據何種法理能享有「直播聲請權」?就算被告人權應該保障,但「審判直播請求權」是否屬於被告的訴訟基本權?劍青檢改難以認同。
劍青檢改直言,法庭直播究竟是法庭的義務,還是被告的人權都還沒釐清,草案為何要賦予其聲請權?尤其草案更賦予被告有抗告權,若法院裁定駁回,被告還可以抗告到高院發回直播,不僅毫無法理依據,更將成為當事人拖延訴訟的手段。
且實務運作可以想見,僅僅被告提出聲請一事,法院便須進行「是否准許直播的辯論」,若是社會矚目大案,辯方強烈要求全民直播公審,檢方倘若反對,辯方勢必用盡一切事證主張必須直播,此等「中間裁判程序」也將讓最後言詞辯論提前開打,中間裁定後還有上級審抗告程序,且聲請不限一次,矚目大案只會先看到無止盡的直播爭論和拖延虛耗。
劍青檢改質疑被告聲請直播動機 草案三讀全民都可能送上直播
劍青檢改質疑,究竟是什麼樣的被告,會這麼渴望想要開直播給全國看?是殺人犯?金融犯?還是貪污犯?還是跟甚麼犯也無關,只是想藉機宣揚反社會價值觀,或者提高曝光自己英雄形象,向法庭以外進行動員召喚,集結同類、煽動瘋狂躁動?又是什麼樣的辯護律師,不僅不勸阻,甚至主動把當事人送上全國直播?是真心認為可以藉此贏得無罪?還是只為了透過直播間賣弄作秀功力,打個人廣告?
且這還不僅限於刑事庭,依照草案第90條修法理由,當然包括「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及懲戒法院等專業法院,自應依據各該法院之組織法及所對應之審級準用之」,影響所及,全民都可能送上直播法庭,讓全國收看。
劍青檢改指出,心理學與社會學研究已經顯示,在對抗式司法制度中,法庭的公開性與觀眾的存在會對參與者的行為產生顯著影響,在法庭上可能進行表演性行為,以迎合觀眾的期待或影響審判結果,稱為「舞台效應」。當公開性上升到全民直播時,這種效應將會無限放大,因為直播出去的影音,不會隨著法庭審判結束,將會繼續且永遠在網路流傳,並透過惡意剪接、假配音、假字幕、迷因梗圖等各種扭曲變形成為假訊息、認知戰,更宣稱來自審判真實過程的轉譯,製造台灣社會的衝擊與混亂。一旦修法通過,無論是被告聲請法院許可直播,或是法院依職權裁定直播,「直播的擂台已經搭好,檢察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被告,都要粉墨登場,向廣大收視戶激昂地演說爭取支持,這真的是我們想要的法庭嗎」?
民眾可到法院旁聽 若直播恐遭惡意剪接
劍青檢改說,台灣早已採行公開審理制度,如果法庭觀眾席次空間不足,會加開「延伸法庭」以視訊方式在其內播放,這是開放公民監督和兼顧法庭人權的穩妥作法,民眾真有興趣或要聲援,本來就可以到法庭現場聆聽,如果空間不夠,法院就再加開「延伸法庭」,這樣就可以完全避免網路直播影片遭到各種惡意剪接等假訊息的惡害。
劍青檢改建議,要提升台灣社會的公民素養與法治理念,在於設計完善而有序的審判程序,鼓勵公民親臨法庭,實際觀察與感受法庭活動,包括國民法官、公開法庭旁聽席位設置,以及科技延伸法庭之空間設計,才能鑄造公民思辨與社群意識,也因此呼籲各黨,法庭直播事關重大,懇請徵集各界專家意見,制訂完善配套後再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