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天降行李」砸昏乘客!立榮航空遭求償80萬 判賠金額、理由出爐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莊姓男子2024年4月9日搭乘立榮航空從金門飛往台北,班機降落松山機場後,多名乘客紛紛打開行李架拿取行李,突然有個背包掉落,砸到座位上的莊男頸部,他慘叫一聲隨即昏倒,醒來時看見空服員在詢問背包主人是誰。事後莊男控告立榮求償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共80萬元,主張受到腦震盪、頭頸鈍挫傷傷害,至今神經系統、肌肉骨骼嚴重衰退,手腳麻痛,嚴重影響日常生活、騎駕車輛安全,並經常恐懼不安。立榮雖辯稱無過失,但台北地院認為乘客莊男也沒過失,依《民航法》規定,立榮須對莊男受傷負損害賠償責任。審酌後判決立榮賠償莊男2萬6000餘元。
等候下機遭掉落行李砸昏
此案審理時,莊男告訴法官,班機當時落地後,空服員廣播說手機可以打開,他就打開手機,跟家人通話,等飛機與空橋連接後,大家要排隊下機、紛紛拿取行李,「一個行李從天而降打到我脖子,我就昏倒,醒過來時,空服員在找打到我的旅客,但我不清楚是哪個人的行李打到我」。
天降背包主人:因行李架爆滿掉落
本案行李的主人是一名牙姓男子,他作證時承認背包從座位上方行李架掉落,砸到其他乘客,「當時是我去打開行李架,因為行李架裡面塞很多東西,我的行李就掉下來,我當時要扶也來不及、要去接沒接到」。
立榮航空拒絕賠償,主張當時有安排莊男到航空護理站查看傷勢,飛機的行李架開啟功能都正常,並無故障或不安全情形,立榮所提供的商品、服務完全符合安全性,而且立榮官網有明確記載,旅客隨身行李須由旅客自行妥善放置,並非航空公司的義務,莊男被其他乘客的行李砸傷,與立榮無關。
受傷乘客無過失 立榮須賠償
不過,法官認為《民航法》第91條第1項有規定,乘客於航空器中或於上下航空器時,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傷害者,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負賠償責任,但若乘客本身有過失或責任,可免除或減輕賠償。也就是說,法官認定莊男於座位上被天降行李砸傷,在事件中並無過失,依《民航法》,立榮就要對於莊男受傷負損害賠償責任。
審酌後,台北地院判決立榮應賠償莊男醫藥費6000餘元、精神慰撫金2萬元,合計2萬6000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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