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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查獲加密貨幣補稅逾上億 將加強查緝逃漏稅

出版時間:2025/11/24 12:45
財經 政策法規
林巧雁 文章
比特幣是一種被廣泛採用的加密貨幣。美聯社 zoomin
比特幣是一種被廣泛採用的加密貨幣。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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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美國總統川普日前宣告要讓美國成為「世界加密之都」(Crypto Capital of the World),國際加密貨幣交易日趨龐大,各國對相關交易及平台監理與課稅日益重視。依據財政部報告,截至去年底查獲漏報虛擬通貨(「加密貨幣」)交易所得已高達上億元。財政部為遏止逃漏、掌握稅源,也將配合新興交易型態檢討資料蒐集方法,提高查核效能。

非證券型虛擬貨幣需課所得稅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袁金蘭說明,目前台灣有關虛擬通貨課稅方式,僅買賣交易所得部分有較為明確原則,財政部今年1月提供予立法院財務委員會的內容摘錄如下:

一、買賣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個人或營利事業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交易損益屬所得稅法之證券交易損益,停徵所得稅,但營利事業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該損益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買賣非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1. 個人非經常性買賣非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之所得,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2. 營利事業買賣非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其收取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併計其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穩定幣 Tether發行的USDT(圖)和Circle發行的USDC,幾乎主導整個穩定幣市場。法新社 zoomin
穩定幣 Tether發行的USDT(圖)和Circle發行的USDC,幾乎主導整個穩定幣市場。法新社

交易損失可抵稅

袁金蘭補充說明,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指的是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具流通性及投資性質者。若個人有非經常性買賣非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之交易損失,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該財產交易損失應可與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互抵,扣除不足數得於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依實務觀察,多數買賣虛擬通貨為海外平台交易,應屬於「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規定,若全戶全年之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中計算。

金管會今年3月間提出「虛擬資產服務法」(VASP【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專法)草案,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周正國說明,VASP專法草案明定主管機關為金管會,未來VASP提供服務將須申請特許執照,且須加入VASP同業公會才能營業,VASP專法按交換、移轉、保管、發行等虛擬資產業務,將VASP區分為虛擬資產交換商、交易平台商、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借貸商及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等,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規。

川普宣布將建立美國加密貨幣儲備。法新社 zoomin
川普宣布將建立美國加密貨幣儲備。法新社

留意財政部未來課稅規範

比特幣等具暴漲暴跌特性,因此加密貨幣市場已進一步發展出與黃金或法幣如美元等穩定資產掛鉤之「穩定幣」,各國分別通過或實施相關監理法案,例如:美國國會通過天才法案(Genius Act)、香港實施「穩定幣條例」、日本修訂「支付服務法」等以因應穩定幣之發展。而VASP專法草案就台灣穩定幣發行與管理訂定相關規範,並要求主管機關就台灣境內發行穩定幣之許可前,應洽央行意見,由金管會及央行共同監理。VASP專法草案雖未就穩定幣發行人限制為金融機構,但基於穩建及安全考量,初期將優先由金融機構發行。

另外,因目前VASP專法尚未通過,VASP提供服務前應依現行規定先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新制),至於原已依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制度(舊制)而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業者(舊制業者),應於2025年9月底前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才能繼續營業,目前台灣共有9家業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另有18家舊制業者因未完成登記制,不得提供任何虛擬資產服務。

袁金蘭提醒,前述VASP專法尚未立法通過,且財政部亦未對相關課稅規定訂定專法或頒布解釋函令,目前就虛擬通貨相關交易除相對較為明確的所得課稅原則外,是否亦會涉及其他稅捐如營業稅等之課稅?相關VASP業者或擬進行虛擬通貨交易者,除關注VASP專法立法進度外,應進一步留意未來財政部是否公布其他課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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