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彥鈞為43萬元洩漏戰鬥訓練、同袍個資機密
起訴指出,黃彥鈞是陸軍步兵旅現階下士,2023年至2024年間在陸軍專科學校就讀,並於2024年7月至9月前往高雄步訓部受訓,隨即到陸軍步兵旅報到;李佳舟是陸軍航空旅現階中士。
黃彥鈞於2023年至2024年初,於網路結識大陸地區A男,對方得知他缺錢,應允若提供個人資料,可先取得台幣3萬元「茶水費」,黃男在軍中職掌部隊財務及行政業務,持有國軍人員薪餉冊,上面記載部隊同仁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黃男先於2024年2月間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個人資料及軍人身分證給A男,藉此證明自己的軍人身分後,隨即透過銀行帳戶收受3萬元報酬。
黃男又於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間,收集國軍未對外公開且與戰鬥訓練相關的秘密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以及部隊同仁個人資料文件,翻拍成照片或電磁記錄,傳送給A男,等境外敵對勢力,又獲得40萬元報酬。
李佳舟為4萬元洩國軍保養技術手冊
李佳舟則於2023年12月間,透過臉書結識大陸地區B女,李男也因為缺錢,在陸軍航空旅透過公務電腦刺探及收集保養技術手冊(技令)等國軍未對外公開的秘密文書,並下載到自己手機,回家後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傳給B女,拿到4萬元對價報酬。
北檢認定黃彥鈞、李佳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境外敵對勢力收集、交付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電磁紀錄罪、《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公務員洩漏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等罪,今起訴2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