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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管署長顏旭明涉貪認了!家庭聚餐報特別費、公務車私用 檢起訴求法院給緩刑

環境部環管署長顏旭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檢方火速偵結起訴。翻攝環管署官網 zoomin
環境部環管署長顏旭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檢方火速偵結起訴。翻攝環管署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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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環境部環管署長顏旭明涉嫌將家庭聚餐費用核銷為首長特別費,並多次駕駛公務電動車往返雲林虎尾老家,涉及公務車私用及不實核銷,台中地檢署偵辦後,認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背信等罪,今天偵結起訴。檢方指出,顏旭明雖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所得及損害金額不高,但身為中央機關首長卻多次假公濟私,已嚴重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並宣告緩刑。

1萬元家庭聚餐核銷首長特別費

中檢起訴書指出,顏旭明自2023年8月22日起擔任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署長,依法負責全國垃圾處理、環境衛生及環境執法等業務,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顏明知首長特別費依法僅能用於因公招待、饋贈、慰勞及相關公務用途,卻仍於2024年間,分別在新北市「來德福」餐廳及金門縣「金許園」餐廳等地,將與親屬間家庭聚餐支出核銷為首長特別費。

檢方表示,顏旭明於2024年10月19日、12月7日及12月15日,共提出3張餐飲發票與收據,並將相關單據交由不知情的陳姓特約助理辦理核銷,助理經形式審查後誤認符合規定,因而完成報支程序,總計核銷金額1萬883元。

開公務車回老家 詐eTag費+電費2938元

此外,檢方也查出,顏旭明涉嫌多次將配發署長之公務電動車作為私人返鄉交通工具使用,起訴指出,顏利用職務上可使用公務車機會,透過不知情助理於借車系統登載「署長用車」名義後,自行駕駛公務車,自台中南屯辦公室往返雲林虎尾老家等,共計14次。

環境管理署長顏旭明。翻攝環管署官網 zoomin
環境管理署長顏旭明。翻攝環管署官網

檢方指出,顏旭明返鄉期間所產生之eTag通行費及充電電費,後續均由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填載資料,再由秘書室與主計室以公務用途名義完成核銷,合計詐得eTag費1313元與電費1625元,共2938元不法利益,造成公帑不當支出。

本案源於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處接獲情資後展開調查,並於2026年5月13日持台中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顏旭明住處、親屬住所及環管署署長辦公室等地搜索,扣得相關證物。檢察官漏夜偵訊後,認定顏涉犯公務背信等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諭令3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檢方建請給予緩刑

檢方審酌,顏旭明身為中央機關首長,本應廉潔自持、依法行政,卻多次利用職務機會詐領特別費及挪用公務車,對公務體系形象造成負面衝擊。不過,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罪所得非鉅、損害尚屬輕微,且經偵審程序後已知警惕,因此建請法院量處適當刑責並給予緩刑機會。

顏旭明長期任職環保體系,歷任行政院環保署水質保護處處長、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及嘉義縣環保局局長等職務,2023年接任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署長。其過去曾督導全國清潔隊防護裝備採購與地方清潔隊部改善計畫,也曾推動科技執法與污染查緝,環保資歷完整,如今卻因涉入特別費及公務車爭議遭到起訴,引發外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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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管署長涉貪 # 顏旭明 # 火速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