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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布對中國製進口啤酒及熱軋鋼品課反傾銷稅率 追溯至7/3起實施

出版時間:2025/11/27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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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宣布對陸製啤酒及特定熱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率,追溯自7/3起實施。林巧雁攝 zoomin
財政部宣布對陸製啤酒及特定熱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率,追溯自7/3起實施。林巧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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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中心╱台北報導】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財政部於今天公告課徵反傾銷稅,並追溯自今年7月3日實施,為期5年。

其中啤酒課徵對象包括百威雪津啤酒(關聯製造商)、百威雪津(漳州)啤酒(關聯製造商)、百威(武漢)啤酒(關聯製造商)、百威東南銷售(關聯出口商)均課徵31.3%稅率,麒麟啤酒(珠海)課徵19.13%,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課徵51.94%稅率。

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則對寶山鋼鐵(關聯製造商)、寶鋼湛江鋼鐵(關聯製造商)、上海梅山鋼鐵(關聯製造商)課徵16.1%稅率,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課徵20.15%。

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關務署說明,啤酒反傾銷稅案及熱軋鋼品反傾銷稅案自114年7月3日起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經財政部及經濟部最後認定涉案廠商確有傾銷情事,且其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另依經濟部提供諮詢意見,無充分證據顯示採行反傾銷措施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有明顯之負面效果。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啤酒反傾銷稅案部分進口商的進口貨物經財政部及經濟部認定,進口商明知或可得而知國外出口商正進行可能造成損害之傾銷,且於短時間內大量進口致損害我國產業,可能嚴重破壞反傾銷稅救濟效果,符合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2條第3款規定,並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決議,應對該等於今年4月4日至同年7月2日(臨時課徵反傾銷稅日前90日內)進口的涉案貨物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補充說明,涉案貨物進口商已繳納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高於依核定課徵稅率算得的稅額者,將依實施辦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退還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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