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拒發服務證明給離職員工 勞動部:違者最重噴30萬
【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有些民眾會選擇在年後轉換職涯,並向新公司檢附前一份工作的服務證明書。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拒絕提供,將面臨新台幣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按次處罰。
離職一段時間才申請服務證明 前東家不能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動部表示,不論勞工離職的原因是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等事項,雇主都應依照勞工的請求,盡速發給服務證明書;就算已離職一段時間,勞工才請求發給服務證明,雇主依法亦不得拒絕。
服務證明書中額外內容 應尊重勞工意願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服務證明書為求才的事業單位瞭解,及評斷勞工工作資歷是否符合徵求條件的重要依據,勞動部已於83年4月18日(83)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釋說明,服務證明書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事項為主,主要考量該等事項為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中工作的客觀事實。
勞動部表示,雇主如欲於服務證明書中,記載函釋所列四項應記載事項以外的內容,例如:考績評價、終止契約事由、獎懲紀錄等,則應尊重勞工意願,不得逕自登載。
服務證明申請有爭議 可向主管機關求助
勞動部強調,《勞基法》第19條屬於強制規定,雇主負遵守的義務,勞動部與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除將持續加強向事業單位宣導及落實勞動法令外,如果勞工朋友因雇主未依法發給服務證明書,或是對於服務證明書記載內容發生爭議,可立即檢附相關事證向當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勞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