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警驗出毒駕 申請理賠遭拒引發訴訟
判決指出,江姓男子2024年2月間駕駛公司車輛發生車禍,撞死劉姓婦人,事後與死者2名兒子調解成立,除可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200萬元外,另由江男各賠償80萬元,共計160萬元。
由於車輛有向保險公司投保自用汽車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險及第三人責任多倍保障保險,江男因此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他於因事故當日警方採尿檢驗呈K他命陽性反應,遭認定屬保險契約約定的不保事項而拒賠,江男因此提告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60萬元。
法院審理時,保險公司主張,只要有施用毒品後駕車情形,即可免除理賠責任,無須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是否「因吸毒所致」成關鍵
但法院審理後指出,保險條款所稱「因吸毒而駕駛所致之賠償責任」,仍須為施用毒品行為與事故發生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依現場員警證述,江男車禍當下並無精神不濟、意識混亂或口齒不清情形;監視器畫面顯示,事故可能因超車不當、車速過快所致,尚難認定與施用毒品間具因果關係。
法院認為,江男應負殯葬費及精神慰撫金共360萬元責任,扣除強制險理賠200萬元後,尚餘160萬元屬任意險保障範圍,判保險公司應給付江男16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