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請求放寬自拍報到時地 高院:酌情處理
澄清湖購樓案日前開庭時,辜仲諒表示他沒有逃亡動機,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控處分有違比例原則,另因工作需求,願按時於居住地以外「不限定地點」,進行個案手機報到。
但高院合議庭認為,本案仍在審理中,辜仲諒先前雖然都遵期到庭、沒有違反羈押替代處分,但無從依此推斷他往後都不可能萌生逃亡動機,且台灣四面環海,離境不難且方式多元,若僅以「非定點拍照上傳」方式報到,恐難以確保本案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至於辜仲諒與同案被告張明田以工作或家庭因素,請求放寬報到地點及報到時間,合議庭認為辜仲諒等人若有具體需求時,檢附相關事證提出聲請,高院再依各別情況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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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辜仲諒等4被告有逃亡之虞
高院裁定指出,此案一審將辜仲諒等被告分別判刑7年8月至9年6月,罪責不輕,屬於重大金融犯罪類型,日後有民事追索賠償風險,基於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辜仲諒等人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或刑罰執行可能性甚高,具有逃亡動機。
此外,高院認為辜仲諒曾任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副董事長、副總執行長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董事長,被告張明田、林祥曦、李聲凱則分別為各該公司高階主管,且被告李聲凱已取得紐西蘭國籍,配偶子女均在紐西蘭居住,於該地具正當職業,李聲凱於2017年遭緝獲前,多次持紐西蘭護照入出境我國,足認辜仲諒等被告4人均有在境外生活的資力及能力,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指定機關定期報到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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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李聲凱4名被告違反《銀行法》銀行負責人背信罪、《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必要以限制出境、出海、指定機關定期報到等科技設備監控手段,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因此裁定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均自9月1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於每日上午7時至11時,在住居所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定期報到8個月。
李聲凱自9月13日起,延長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並應於每日上午8時至10時,在住所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定期報到8個月。
本裁定可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