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報稅必看!房屋扣除額如何抵? 自有房屋5例外可扣
【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房屋租金扣除額並非租屋就可報,自己有房屋則有5大例外可申報扣除。財政部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支付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以18萬元為限列報,租屋期間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另202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扣除規定。
高雄國稅局指出,為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財政部2024年12月核釋下列5種房屋可視為「非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另行租屋居住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舉例說明,郭小姐2025年度在就業地址附近租房子自住,其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名下僅持有1屋,郭小姐為了就業原因,需異地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符合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資格。
想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文件、2025年度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切結書,及符合財政部核釋視為非自有房屋相關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