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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林俊言不當訊問沈慶京!偵訊前先聊2小時 檢評會認定3缺失決議出爐

出版時間:2026/02/03 16:21
社會 法庭
丁牧群 文章
林俊言檢察官。取自網站@月旦醫事法網 zoomin
林俊言檢察官。取自網站@月旦醫事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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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偵辦起訴京華城案的北檢檢察官林俊言,2025年升任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但該案被告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指控林俊言2024年在醫院、北檢3度對他不當訊問、逼認罪,沈慶京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將林俊言送懲戒,檢評會調查後,認為林俊言有訊問前與沈慶京談話超過2小時、命法警不要讓律師知道他與沈單獨談話等3項缺失,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但情節輕微,無須送懲戒,僅決議林俊言應接受「職務監督」。

什麼是「職務監督」

一名資深檢察官指出,檢察官接受「職務監督」,是指檢察長對所屬檢察官在辦案程序、工作紀律及倫理規範上的監督管理,屬於行政權範疇,確保檢察官妥適執行職務,依《法官法》規定,被決議職務監督的林俊言檢察官,經過新北地檢署職務評鑑委員會會審議後,檢察長關於職務上事項,得發命令促使林俊言注意;若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情形,可加以警告。

沈慶京提4事證 指控林俊言不當訊問

沈慶京向檢評會指稱,在聊天階段,林俊言恫嚇他若不承認行賄,會將手中資料交給銀行,銀行會對他經營的事業「抽銀根」,而且聊天過程中,沈慶京說到自己成長、創業背景、希望統一大陸等想法,林俊言表明政治立場對他說:「你們中國人就是這樣想的。」這些言行都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另外,沈慶京表示,2024年10月14日,林俊言以「視察」名義到台北醫院,與他單獨談話時,仍然以「不認罪就無法交保,企業活動也將受損」脅迫他承認行賄。

沈慶京出院後,2024年10月18日從看守所被提解到台北地檢署應訊,沈指控林俊言在開庭前拒絕律師的律見請求,然後於開庭前空檔,單獨與他見面,再度要求他承認行賄,還說談話內容不要告訴律師,以免律師透露給媒體,對他不利。

最後,沈慶京指控林俊言將偵查中資料洩漏給媒體。

 

林俊言否認逼認罪、洩密媒體

對於沈慶京的4項指控,林俊言到檢評會說明時,表示由於沈慶京被羈押後,對於關鍵問題保持緘默,且又罹病住院,所以才去醫院視察,至於訊問前的談話內容並未錄音,是因為「法無明文」,所以當時並未錄音錄影。

有關提到:「你們中國人就是這樣想的。」林俊言解釋說只是順著沈慶京當時發言的脈絡,確認他的語意而已;另外,林俊言強調因為沈慶京自稱年事已高,記不起來曾被告知的法律權益,所以他在醫院將《貪污治罪條例》有關偵查中自白的相關規定,以紙本交給沈。

至於2024年10月18日在北檢訊問沈慶京,林俊言向檢評會承認他確實在開庭前先單獨到候訊室與沈慶京見面,確認沈的身體狀況是否可接受提訊,他在很短的時間內確認沈的身體狀況可以接受訊問,並未對沈提到希望他認罪。

對於沈慶京指控洩漏給媒體,林俊言向檢評會否認此事,表示北檢已分案調查有無洩密,而撰寫報導的周刊記者已證稱,報導消息來源並非台北地檢署,也不是廉政署、調查局與法院相關公務人員。

林俊言強調,在京華城案偵辦過程中,有諸多程序參與者,例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都可能接觸卷證或偵查相關資訊,自己絕無洩漏偵查中資訊給周刊記者。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先前到北院出庭。資料照。梁建裕攝 zoomin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先前到北院出庭。資料照。梁建裕攝

檢評會認定林俊言3缺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依據相關事證,認為林俊言並無脅迫或利誘沈慶京認罪,但有3項缺失,包括2024年10月11日在醫院訊問前,先與沈慶京長時間談話超過2小時;同月14日到醫院視察時,談及沈慶京所涉案情事項,內容與視察無關;同月18日於北檢偵查庭開庭前,為確認沈慶京手術後身心狀況,先單獨與沈見面,卻談及案情相關事項,且指示法警不要讓沈的律師得知單獨見面之事。

不過,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為這些缺失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但情節輕微,未達需要送懲戒的程度,因此決議評鑑不成立,移請職務監督權人(新北地檢署檢察長)對林俊言作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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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俊言檢察官 # 沈慶京 # 京華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