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7月22日表示,有關Grab Holdings Limited(下稱Grab)申報擬取得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胖達公司),Grab已於115年6月16日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依照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7項規定,自公平會受理申報資料之日起算30個工作日之審查期間內,亦即115年7月29日之前不得為結合。但公平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延長審議期間最長60個工作日。
🔗 延伸閱讀《內幕|Grab闖關公平會吃台灣foodpanda「一舉動切割Uber」 預計這時完成收購》
本案經公平會審議認為,由於Grab與富胖達公司結合後,市場結構仍維持結合前的「雙占」情形,Uber持有Grab之13%股份及3.7%表決權,是否會因二者間的「股權連結」影響結合後UberEats與Grab競爭之誘因及能力,而產生類似水平結合之單方效果或共同效果,有必要進一步分析對於我國市場競爭之影響,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7項、第8項規定延長審議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