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員稱電動自行車,97年納入慢車管理,111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應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修正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截至115年8月31日止已有46萬3,771輛微型電動二輪車完成登檢領照。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資料,112年至115年9月微型電動二輪車毒駕統計,112年35件、113年10件、114年131件,今年1至9月則高達580件,比去年同期71件,增加509件,增幅717%。
交通部表示,隨著執法技術提升,114年11月19日起已可利用毒品唾液快篩即時檢測,大幅提高第一線執法效率,讓原本不易即時攔查毒駕無所遁形,因而查獲微型電動二輪車毒駕之件數確有上升趨勢。
交通部已於115年10月21日邀集內政部警政署共同研商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採納內政部警政署建議,大幅提高微型電動二輪車毒駕罰責,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比照汽機車毒駕、拒檢、拒測規定,增訂一併沒入該車輛及扣繳牌照之規定,以提高嚇阻力,預計115年11月底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
另外,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資訊,115年3月27日,函請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規定,將未領回車輛公告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1個月,經大院115年7月28日三讀通過,實施日期交通部已函報行政院核定中,預計115年10月31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