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童不刷牙被打屁屁瘀青!爸怒告媽傷害 法官判無罪原因曝光
【記者王勇超/高雄報導】高雄一名婦人因5歲兒子早上賴床不去幼兒園,情急之下以棍子打了兒子屁股,導致瘀青,前夫發現後心疼不已,對婦人提出傷害罪告訴。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這是母親在教養子女過程中的懲戒行為,符合現行《民法》賦予的教養權範疇,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母親辯稱行使教養權 非惡意傷害
判決指出,去年5月2日上午8時許,男童到了上幼兒園的時間仍賴床,母親眼見即將遲到,趕緊叫醒他。但男童原本交代外公隔天叫他起床,卻被媽媽叫醒,情緒大受影響,起床後遲遲不肯刷牙。
母親見男童持續「盧小小(台語:無理取鬧)」,當場理智線斷裂,拿起棍子打他屁股。
男童挨打後去刷牙,但仍在鬧脾氣,母親又拿衣架打他,最後花了半小時才準備要出門,此時男童又吵著要外公送他去上學,母親氣得想打他,但這次忍住沒有動手。
男童的父親在探視時,發現孩子臀部出現約2公分乘3公分的瘀青,追問得知是遭母親體罰所致,心疼之餘向法院提告。
母親事後坦承動手,並表示是因上學時間緊迫、孩子又不聽話才會動怒,認為身為家長有教養責任與權利,並非惡意傷害。
法官提醒體罰非妥當方式 判無罪可上訴
法院審理時指出,儘管行政院已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擬刪除「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等文字,但該草案尚未獲立法院三讀通過,且修正草案發佈後,也有引起家長團體反彈,可見刪除父母懲戒權一事,尚未經公民社會充分討論後形成普遍社會共識,依現行《民法》規定,仍承認父母對子女得於必要範圍內行使懲戒權,如在懲戒的必要範圍內造成傷害,依《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當屬阻卻違法事由而不罰,因此判無罪。
但法官也強調,體罰並非教養子女的適當方式。判決書指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發展,有賴父母以正向溝通與理性管教引導,鼓勵母親反思教養方式,未來應避免以暴力方式處理親子衝突,改採有效溝通與情緒管理,以維護親子關係與兒童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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