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將政府撥補及最後支付責任入法
【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66條、第69條修正案。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強化勞保紓困貸款者權益及確保基金債權、明確政府每年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之依據,以及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入法及納入定期檢討財務機制。
勞動部長洪申翰表示,感謝立法院委員及各界對勞工保險制度的支持。本次修法是為穩定勞工保險基金流量,確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權益,將「政府撥補及最後支付責任入法」,以展現政府確保勞工保險制度穩健運作的決心與承諾。
勞動部表示,本次勞工保險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勞保紓困貸款者權益及確保基金債權
為落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紓解被保險人短期性經濟困難之目的,定明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者得開立專戶,供存入貸款本金之用,專戶內的存款,不會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另基於公益性及社會保險著重繳納保險費及請領保險給付間之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現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5條,定有保險費及滯納金不適用債務免責等規定,為相關社會保險作法一致,本次也定明勞工保險的保險費及滯納金排除其他法律有關債務免責及消滅時效等規定,以確保勞工保險基金之債權,保險制度穩健發展。
二、明確政府每年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之依據
考量政府撥補有助於協助穩定勞工保險基金流量,且現行國內相關特種基金之來源,除政府預算外,也有其他收入來源,故本次修法定明「政府撥補之金額」與「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工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及如遇有當年度保費收入不足支應保險給付支出時,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三、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入法及納入定期檢討財務機制
勞工保險為我國重要社會安全制度,為確保該制度穩健運作,及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本次修法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納入至少每3年定期檢討保險財務之機制,以保障勞工老年基本之經濟生活安全。
勞動部表示,勞工保險制度實施逾70年,對於保障千萬勞工生活及促進社會安全扮演著重要角色,政府會負最後支付責任,未來該部也會積極爭取以不低於過去年度撥補金額,續編預算挹注勞工保險基金,並搭配多元投資,以增加基金收入,確保勞工保險制度之穩健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