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11名釋憲聲請人可由法院重新審理
司法院指出,今天出爐的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意旨,可依此重新審理的只有這11名釋憲聲請人,不包括其他適用舊法的告訴人,也不溯及既往。
現行法律:性侵害被害人滿20歲開始計算追訴時效
另外,修法後的現行《刑法》第80條規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為30年;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期為20年,且涉及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利用權勢性交、猥褻、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詐術性交、強盜結合性交、擄人勒贖結合性交等嚴重性犯罪,於被害人滿20歲才開始計算追訴時效,憲法法庭認為沒有包含拍攝兒童、少年性影像的性剝削犯罪,相關機關應依視線判決意旨,妥速通盤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一名司法院官員指出,本件釋憲案11名聲請人所主張遭受性侵害或拍攝性影像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到2004年之間,她們當時都未滿18歲,多年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卻因超過追訴權時效,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來她們聲請再議,仍遭高等檢察署駁回,於是分別向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或准許提起自訴,但法院仍以各項罪名的追訴權因時效已消滅為由,駁回聲請,因此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裁判(釋憲)。
兒少遭性侵「延遲揭露、低報案率」原因
憲法法庭認為兒童、少年身心發展未成熟,性意識薄弱,對己身權利遭受侵害,未能及時辨識,而不知對外求援,或因現實資源不足、受制於家庭、學校,及其他權威關係成員橫加攔阻,被害人徒憑己力未能有效揭露被害事實,因而造成延遲揭露、低報案率與犯罪黑數,通常較被害人為成年者嚴重,這種延遲揭露受侵害事實的情況,兒童、少年被害人的結構性、常態性現象。
憲法法庭認為2005年修正前的舊法、也就是《刑法》第80條相關規定,未考量性犯罪被害兒童、少年普遍存在延遲揭露現象,導致被害兒童、少年於年少懵懂之際遇害,到了年事增長,漸有所悟而揭露犯罪時,追訴權時效期間已隨時間經過逐漸遞減,壓縮得有效請求國家追訴犯罪的期間,侵害《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也違背《憲法》保障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的意旨,因此今判決相關舊法有關兒少性侵害重罪的部分違憲,即日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