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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併購組產控公司 政院修法放寬「股份轉換」課稅彈性
【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行政院會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法,放寬公司併購課稅規定,以鼓勵國內企業籌組「產業控股公司」,針對被收購公司股東取得收購公司股份,所應繳納的證券交易所得稅,股東可選擇未來實際轉讓時再行繳納,政院盼藉此創造規模經濟,提升國際競爭實力。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公司以股份轉換成立產控公司,股東證券交易所得須計入基本稅額繳稅,影響意願,行政院通過經濟部擬具《企業併購法》第44條之2、第52條之1、第54條修正草案,賦與課稅時間彈性,股東得選擇免計入當年基本所得額課稅,未來實際轉讓時再依實價計算課徵。

前述適用對象為「以股份轉換被他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而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需符合一定要件,且收購公司經國發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者;收購公司與被收購公司如原已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不適用。
因應修法,未來授權財政部訂定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應有產業關聯性、股東股份應持有一定期間等辦法;並授權國發會、財政部訂定產控公司規模、組織型態與營運範圍等條件之認定辦法。
產業控股公司應於被收購公司股東實際轉讓次年度1/31前,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向稅捐單位申報,此次修法也增訂,產控公司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罰5~50萬元;限期責令補報而未補報者,罰10~100萬元。
行政院長卓榮泰認為,本次修法可鼓勵企業整合籌組產業控股公司,有助活絡我國產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國發會及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