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房起爭執 妻遭毆後昏躺廟旁
台中高分院指出,吳順和與妻子結婚14年,2024年12月20日上午,前往鹿港一間土地公廟,與志工共同準備老人供餐,期間吳男因不滿妻子處理廚房事務的方式,又看見鍋爐乾燒,加上先前累積的怒氣,徒手毆打妻子頭部數下,隨後先行離開。
吳妻遭毆後走路不穩、須扶牆行走,接著昏躺在廚房旁走廊的躺椅上。吳男當日上午10時11分許返回,試圖喚醒妻子未果,約5分鐘後,以雙手用力將妻子連同躺椅朝土地公廟方向推倒,造成妻子右側頭部撞擊廟宇出入口下方階梯,導致頭部外傷及顱內出血,吳男約20分鐘後才撥打119,妻子送醫後仍因傷引發肺炎、呼吸衰竭死亡。
前後兩次動手 法官認殺人罪
一審依監視器畫面、夫妻對話紀錄、目擊者證詞及吳男供述,認定吳男最初毆打妻子時具有傷害犯意;但妻子已昏躺在躺椅上,吳男明知一側是堅硬的廟宇建築與階梯,仍用力將她推倒,即使因此造成死亡也不違背其本意,犯意已升高為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對犯意轉變及死亡結果的認定,符合證據及經驗法則,沒有違誤,因此維持殺人罪的判斷。
藏監視器主機、未賠償 維持13年刑期
量刑方面,台中高分院指出,一審已審酌吳男妻子照料其生活、工作維持生計,還協助社區供餐,且案發時妻子未回嘴或還手,卻遭吳男毆打、推倒致死,雖非預謀殺人,也未使用工具,但過去曾以言語辱罵妻子,並有肢體暴力行為。
判決指出,吳男案發後雖叫救護車,卻謊稱妻子頭部受重擊的原因,還向警方稱現場沒有監視錄影,並將監視器主機藏在車上;截至一審量刑時,也沒有實際賠償或填補家屬損害的具體行動。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判處13年有期徒刑已具體考量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量刑沒有逾越裁量範圍,檢辯雙方上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