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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彰銀用客戶名義買賣股票等違規 金管會開出30萬罰單、該營業員停職2個月
【記者羅元駿/台北報導】金管會證期局今天對彰化銀行開出一張新台幣30萬元罰單。根據裁處書指出,櫃買中心2025年對彰銀台北總公司檢查時發現,有指示經辦開放客戶當沖交易資格及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2違規事項,處彰銀30萬元罰單,且命令彰銀停止該業務人員2個月的業務執行。
彰銀2違規挨罰30萬元
金管會證期局今天公告一裁處案指出,櫃買中心在2025年11月13日對彰銀台北總公司進行專案檢查,發現彰銀有未檢核相關資格條件,包含指示經辦開放客戶當沖交易資格及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已違反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
裁處書指出,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同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業務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對彰銀處3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彰銀停止該業務人員2個月業務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