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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修正替高虹安2026解套 柯文哲駁:是林淑芬條款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服社會勞動。中央社 zoomin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服社會勞動。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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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立法院藍白黨團昨聯手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排除對受緩刑宣告或得易服社會勞動者的參選限制,民進黨團批此修法是為新竹市長高虹安量身打造。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斥綠營不要做賊喊抓賊,自己涉案又提案、解套的是民進黨。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則直白說,這是「林淑芬條款」,並指網路上還說是「暴力芬條款」。

立法院會昨處理民眾黨團所提選罷法26條,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並挾人數優勢通過二讀、三讀表決。

修正條文明定,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國安法、組織犯罪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受緩刑宣告者亦同;及犯前述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同時26條內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柯文哲、黃國昌今出席民眾黨活動並受訪。民眾黨提供 zoomin
柯文哲、黃國昌今出席民眾黨活動並受訪。民眾黨提供

黃國昌、柯文哲今到新竹出席「民眾新竹隊」成軍誓師大會,受訪回應選罷法修法,黃說,選罷法26條修正是基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以及比例原則下,推動必要改革,民進黨刻意冠上「高虹安條款」是在混淆視聽,對高虹安也非常不公平。

黃國昌表示,真要說因人設事,民進黨要好好回答一個問題,去年國民黨立委提出「受緩刑宣告還可以參選」修正後,民進黨群起攻之罵得難聽,等到自家立委涉及暴力毆人,涉案立委提出「緩刑可以參選」,民進黨180度髮夾彎說修法好棒棒,「民進黨不要作賊喊抓賊,真的因人設事,自己涉案、提案解套的就是民進黨。」

柯文哲說,黃國昌很客氣,沒有說這是「林淑芬條款」,網路還寫是「暴力芬條款」,如果2年以下緩刑可以參選,為什麼6月以下、易服勞動不能參選,「這是科學,少於6月應包含於少於2年」,邏輯清楚,直呼選罷法26條修正應該正名成「林淑芬條款。」

柯文哲稱選罷法修正應正名為「林淑芬條款」。民眾黨提供 zoomin
柯文哲稱選罷法修正應正名為「林淑芬條款」。民眾黨提供

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二審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期間一年以下者,得聲請替代處罰措施、社會勞動。勞動服務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及各種無酬、符合公共利益的勞動或服務。

林淑芬等23綠委也提案修正選罷法26條紋。梁建裕攝 zoomin
林淑芬等23綠委也提案修正選罷法26條紋。梁建裕攝

林淑芬等23綠委今年3月也提案修正《選罷法》26條,提案說明:依據現行條文,若行為人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仍保有參選資格;若案件進入法院經法官諭知「緩刑」,行為人在緩刑期間卻不得參選,在檢察官與法官皆認定行為人無入監執行必要之情況下,參選權卻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差異化處理悖離平等原則。
 
林淑芬等人提案,針對犯26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新增「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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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罷法 # 高虹安 # 緩刑 # 易服社會勞動 # 林淑芬 # 柯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