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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修法「禁雇主、仲介扣留勞工護照等身份文件」 違者最重罰30萬元

行政院會通過勞動部所提修法,一率禁止雇主、仲介代管或扣留本國、外國籍勞工身分證明文件。示意照片,林林攝 zoomin
行政院會通過勞動部所提修法,一率禁止雇主、仲介代管或扣留本國、外國籍勞工身分證明文件。示意照片,林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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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施智齡/台北報導】為防制雇主強迫勞動行為,行政院會今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禁止雇主、仲介留置求職者或勞工(含移工)的身分證明等文件,也禁止其侵占求職者、勞工(含移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違反者處以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一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中表示,為健全我國就業服務體制,落實國際公約內容,更加提升我國產品在全球供應鏈的信賴度,《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明定雇主或仲介在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者或員工身份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等情形,並增列相關罰則。

卓榮泰指出,此修法更能確保勞工持有證明文件的自主權,強化勞動權益保障,讓我國勞工朋友以及外籍移工安心就業。提升勞工權益保障是國際趨勢,也是普世價值,相信朝野各界都有共識,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此次修正《就服法》第5、40及57條文,明定雇主於招募或僱用時,一率不得留置求職人或員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同時,規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或勞工身分證明相關文件、侵占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不分名目)等情事。

雇主與人力仲介不得「代為保管」勞工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等重要文件;若雇主或人力仲介違反新法規定,將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人力仲介違反情節嚴重者,最重處停業一年或廢止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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