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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貪污無罪理由曝!立院回函成關鍵 判決揭「幾乎所有立委領滿助理費」

出版時間:2025/12/16 12:58 (更新時間:2025/12/16 14:16)
社會 法庭
丁牧群 文章
高虹安被控A助理費,高等法院逆轉改判涉貪部分無罪。取自FB@高虹安 zoomin
高虹安被控A助理費,高等法院逆轉改判涉貪部分無罪。取自FB@高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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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浮報助理薪資、加班費,一審台北地院認定她貪污助理費11萬餘元,2024年7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隨即遭內政部停止市長職務及薪資。上訴後,高等法院今逆轉改判高虹安貪污無罪,並列出7大理由說明,僅針對高虹安申報助理月薪8萬只給7萬元,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高等檢察署已決定上訴。

助理費以少報多 觸犯偽造文書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高虹安當初招聘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等人為助理,關於待遇都是直接講定金額,卻拉高數字向立法院申請,以陳奐宇薪資為例,高虹安與陳奐宇約定薪資7萬元,卻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而不是對陳男說:「我準備支給你8萬元月薪,但是因為立委辦公室有許多費用支出,需要公積金,希望你能按月提撥1萬元公積金。這樣的待遇條件,你是否接受?」

高院因此認為高虹安構成刑度3年以下的《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高虹安到高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zoomin
高虹安到高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高虹安涉貪無罪7理由

至於高院為何改認高虹安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高院判決一一說明:

1.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關於助理費條文的立法沿革,助理費的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2.《立法院組織法》明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是以「每一立法委員」統籌數額為單位。

3.助理費預算編列方式及說明,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目下。

4.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起先是直接撥入立法委員帳戶,由立法委員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也就是說,立委助理並非立法院職員。之後雖因涉及近百萬元撥入立委帳戶的稅捐問題,才改為撥入指定助理個別帳戶,但對於助理費、加班費預算編列的性質及理由並無變革。

5.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定義,將「助理待遇」納為「民意代表待遇」其中的「立委聘用助理待遇」補助。

6.立法院函覆認為,編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

7.高虹安辯稱,首次擔任立法委員,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又缺乏具體明確運用規範,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並非她首創,而是採取黃惠玟過往擔任立委助理,沿用過去其他立委辦公室的做法,以及此案被告均辯稱沒有詐取財物故意,是繳回公積金造成勞健保核算誤差,應可採信。

高虹安的辦公室零用金制度是前助理黃惠玟(圖)沿用過去其他立委辦公室的做法。資料照。林林攝 zoomin
高虹安的辦公室零用金制度是前助理黃惠玟(圖)沿用過去其他立委辦公室的做法。資料照。林林攝

幾乎所有立委都「領滿」助理費

判決指出,立法院函覆提供的「立法委員薪資發放明細表」及「立法委員加班費發放明細表」,顯示公費助理薪資部分,於高虹安上一屆及高虹安當屆,每月每一立委無論聘僱助理8人、9人、13人或14人,除極少數的例外,幾乎全部「領滿」所編列的42萬4360元,與黃惠玟證述相符,「目的是要領滿,回歸零用金」。

另外,加班費部分,不分「小月」(8月休會期間)、「大月」(12月預算密集審查期間)也不論聘任幾位公費助理,甚至僅聘4、5位,不足法定最低限額8人,每位立法委員申報的加班費多在7、8萬元之間。

高院:助理費是「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合議庭認為,以上數據充分顯示,立法委員普遍的認知與實際作業,對於公費助理經費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性質。檢察官起訴高虹安共詐得46萬30元,但應扣除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實際應得加班費(含勞、健保費),計算後,所謂「浮報加班費」共11萬6514元,才是高虹安得以支配的款額,但高虹安另支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當時約新台幣9萬多至10萬元)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已經超出高虹安所得支配的11萬6514元。

依據上述理由,高等法院認定高虹安沒有觸犯貪污罪。

王郁文等3助理獲緩刑

高院今依偽造文書罪判高虹安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同案被告王郁文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陳奐宇偽造文書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黃惠玟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陳昱愷無罪。

高虹安等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可上訴。

高虹安涉貪案一審與二審判決結果比較

⟷ 滑動查看表格
被告 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
高虹安 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貪污罪) 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偽造文書罪)
王郁文 2年,緩刑5年 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偽造文書罪)
陳奐宇 1年,緩刑3年 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偽造文書罪)
黃惠玟 2年,緩刑5年 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偽造文書罪)
陳昱愷 無罪 無罪

高虹安對於判決結果,今早發聲感謝合議庭,表示將儘速完成復職程序,回到新竹市長工作崗位。新竹市府也已為高虹安向內政部申請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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