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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貪污二審逆轉無罪將復職!偽造文書輕判6月 高檢署要上訴

出版時間:2025/12/16 10:05 (更新時間:2025/12/16 15:30)
社會 法庭
丁牧群 文章
新竹市長高虹安到高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zoomin
新竹市長高虹安到高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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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貪污助理費11萬餘元,2024年7月26日遭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同日,內政部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及薪資。上訴高等法院後,高虹安仍強調絕無將助理費、助理加班費或助理捐出的零用金中飽私囊,並啜泣說此案最難過的是她爸媽,因為曾讓他們驕傲的女兒被誣指為貪污犯。高院今天上午10時宣判,改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貪污無罪。

高檢署今中午表示將「研議提起上訴」,意指不服判決,確定會上訴。

同案被告也輕判

同案被告王郁文也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陳奐宇偽造文書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黃惠玟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陳昱愷無罪。

高虹安涉貪案一審與二審判決結果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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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
高虹安 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貪污罪) 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偽造文書罪)
王郁文 2年,緩刑5年 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偽造文書罪)
陳奐宇 1年,緩刑3年 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偽造文書罪)
黃惠玟 2年,緩刑5年 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偽造文書罪)
陳昱愷 無罪 無罪

高虹安對於判決結果發聲感謝合議庭,表示將盡速完成復職程序,回到市長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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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揭貪污無罪理由 助理費是補助性質

高院認定高虹安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的理由在於,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關於助理費條文的立法沿革,助理費的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且同法明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是以「每一立法委員」統籌數額為單位,助理費預算的編列方式及說明,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目下。

高院指出,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起先是直接撥入立委帳戶,由立法委員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也就是說,立委助理並非立法院職員。之後雖因涉及近百萬元撥入立委帳戶的稅捐問題,才改為撥入指定助理個別帳戶,但對於助理費、加班費預算編列的性質及理由並無變革。

此外,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定義,將「助理待遇」納為「民意代表待遇」其中的「立委聘用助理待遇」補助,且立院也函覆高院,認為編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

高院審酌高虹安於審理時辯稱,首次擔任立法委員,立法院公費助理制度又缺乏具體明確運用規範,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並非她首創,而是採取前助理黃惠玟過往沿用其他立委辦公室的做法,再加上此案被告均辯稱沒有詐取財物故意,是繳回公積金造成勞健保核算誤差,高院因此採信。

高虹安支付助理費用已超出浮報金額

高院另審酌立法院函覆提供的「立法委員薪資發放明細表」及「立法委員加班費發放明細表」,顯示公費助理薪資部分,於高虹安上一屆及高虹安當屆,每月每一立委無論聘僱助理8人、9人、13人或14人,除極少數例外,幾乎全部「領滿」所編列的42萬4360元,與黃惠玟證述相符,「目的是要領滿,回歸零用金」;加班費的部分,無論休會、審查預算期間,以及聘任助理人數,每名立委申報的金額也多在7、8萬之間。

高院因此認定,助理費是「實質補助,彈性勻用」性質,審酌高虹安遭檢方指控詐領46萬餘元,但扣除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實際應得加班費及勞健保計算後,浮報費用為11萬6514元,但她另支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當時約新台幣9萬多至10萬元)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已經超出高虹安所得支配的11萬6514元,因此認定沒貪污,判無罪。

但她仍因高報助理薪資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章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輕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高虹安被控A助理費支付個人花費

檢方指控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貪污,於2020年2月至11月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62萬5238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的16萬5208元,總計詐得46萬30元,用於個人餐飲、禮品、花籃、紅包、高鐵、計程車等支出,甚至購買衛生棉、雙眼皮貼、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以及支付洗頭費、台大醫藥費。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高虹安詐取金額為11萬餘元,2024年7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重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同案被告、高虹安的前助理「公衛文」王郁文被判刑2年、緩刑5年,須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陳奐宇1年徒刑,緩刑3年,須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須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助理陳昱愷無罪。

 

高虹安到高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zoomin
高虹安到高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公衛文」王郁文日前到高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zoomin
「公衛文」王郁文日前到高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高院曾聲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全案上訴高院後,審判長許永煌帶領的合議庭認為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慮,曾聲請釋憲並裁定本案停止審理,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是有關立法委員得聘任公費助理,及立法院應編列預算支應助理費與相關費用的規定,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的人事組織等事項,並非合議庭作成被告有罪與否終局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對於判決結果也難謂有直接影響,因此裁定不受理。

辯稱零用金制度是助理推薦沿用

高院日前開庭時,高虹安強調,立委辦公室的零用金制度不是她發明的,她剛擔任立委時,有經驗的助理推薦她沿用零用金制度,助理說這是很多立委行之有年的制度,而且零用金都沒有進到她帳戶,是由助理們保管、使用,沒有一分一毫進她口袋。

高虹安表示一審判決對於她及助理極不公平,也造成新竹市長被停職的「不可逆」後果,但今年7月的罷免投票,市民們以全國最高票、歷任新竹市長最高票數來支持她。

不滿「貪污犯高虹安」看板 哽咽求判無罪

高虹安隨即哽咽說,最難過的是她爸媽,爸媽壓力很大,因為曾經讓他們驕傲的女兒,被競選對手以看板指稱「貪污犯高虹安」,希望二審能判她與助理們無罪,還她們清白。

前助理批高虹安「把責任推給我們」

不過,曾任高虹安立委辦公室主任的黃惠玟當庭說:「高虹安欠我們4個助理一個道歉,她把責任都推給我們。」

高虹安的前助理黃惠玟到高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zoomin
高虹安的前助理黃惠玟到高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3助理一審判有罪可緩刑

高虹安的前助理陳奐宇到高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zoomin
高虹安的前助理陳奐宇到高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高虹安的前助理陳昱愷到高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zoomin
高虹安的前助理陳昱愷到高院出庭。資料照。林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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