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一:男嬰無明顯外傷 難認有撞擊施暴
針對檢方主張陳女施暴或撞擊,法院查證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急診醫護及台北榮民總醫院醫師證詞,均顯示男嬰當下「無明顯頭部外傷」。由於嬰兒頭骨與皮膚相當嬌嫩,若受撞擊應會有紅腫或瘀血,卷內並無證據證明保母有撞擊行為。
此外,檢方指控陳女丈夫曾搜尋「小孩搖晃腦出血」等衛教資訊,懷疑陳女大力搖晃男嬰。法院認為,此係其丈夫知悉事故後,出於關心與了解可能原因的舉動,對話中保母亦未承認施暴,不能據此推論保母有違法行為。
關鍵二:傷勢推估時間重疊 無法排除送托前受傷
法院判決指出,陳女領有技術士證,受託照顧男嬰。案發當日為114年1月13日,男嬰父母因晚起,於上午10時58分許才將男嬰送至保母住處,較約定時間遲延約2.5小時。當日下午5時許,陳女發現男嬰出現眼睛上吊、呼吸急促等異狀,隨後緊急聯繫家屬並送醫急救。保母實際照顧時間未滿6小時。
據法院判決,台大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與醫療專家鑑定指出,男嬰的急性腦出血時間為「案發前3天內」。雖然受傷時間落在13日凌晨零時之後的機率較大,但仍無法排除男嬰在送交保母前、由父母照顧的周末期間(1月11日至13日上午)受傷的可能性。
法院認為,全案證據無法達到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依法諭知保母無罪。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