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離婚率亞洲第2!立院研議「離婚冷靜期」 家事律師揭恐怖後果提解方
【記者賴又嘉/台北報導】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2024年有5.3萬對夫妻離婚,離婚率達2.28‰ ,每日平均145.8對離婚。立院法制局近日提出研析報告,以韓國透過30天離婚熟慮期(離婚冷靜期)的制度有效降低離婚率為例,建議台灣修正《民法》納入「離婚冷靜期」,引發熱議。不過家事律師梁維珊指出,「離婚冷靜期」是源於中國大陸,且中國2020施行後反而引發怨偶「無限期的你死我活」,若於台灣施行,恐導致法院離婚案爆量。她建議與其施行「離婚冷靜期」,不如修法制定「結婚冷靜期」,並增加「法律明訂要約定婚前協議在法院備查」,讓情侶步入婚姻前別被愛情沖昏頭,想清楚比較重要。
台灣離婚率亞洲第二 立院法制局建議參考韓國離婚冷靜期
立院法制局近期一份研析報告指出,2024年台灣離婚率2.28‰ 高居亞洲第二,僅次於中國大陸,高於韓國的1.8‰ ,報告並指,韓國離婚率20世紀初期曾高達3.4‰,但於2008年實施離婚冷靜期,也就是夫妻協議離婚後,雙方須向家事法院遞交離婚申請,進入離婚冷靜期,若有子女冷靜期為3個月、若無則為1個月,期間若有必要,家事法院得勸告當事人接受專業諮商,但若有家暴等需離婚的急迫情形,家事法院得縮短或免除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過後,家事法院會通知夫妻到法院說明,確認是否仍有離婚意願,若仍堅持離婚,提交需扶養子女的扶養及親權協議書後,由家事法院核發離婚確認書,夫妻於3個月內將確認書送到婚姻登記或戶籍地的市(區)廳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才生效。但若有一方未出席法院說明,或3個月內未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程序都將失效,藉由制度避免雙方因衝動而離婚,也降低離婚率。
研究報告建議,雖韓國制度未必完全切合台灣現況,但正式離婚前加以深思熟慮的立法宗旨足供參考。不過家事律師梁維珊有不同看法。
中國大陸申請離婚須等1個月 卻造成法院爆量離婚更耗時
梁維珊指出,中國大陸民法法典於2020年1月1日施行,加上「離婚冷靜期」,規定若夫妻協議離婚,要先到民政局申請,申請後須等一個月,若雙方仍對離婚有共識,就可將「結婚本」換成「離婚本」。
不過由於中國夫妻財產是共同共有制,與台灣不同,再加上夫妻離婚往往各懷鬼胎,若其中一方為了離婚而增加債務,且刻意不離婚,另一方未來只能成為背負債務的另一方,也因此制度實施後,不少人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全提告到法院訴請離婚,因法院沒有規範冷靜期,導致法院案件爆量,也因此法院產生新的做法,先讓案件躺3個月再立案,造成變相的司法冷靜期,立案後再安排調解。
若調解不成立,一律先判不離婚,6個月後再重新起訴一次才能判離婚,且很可能再次被判不離婚。更可怕的是,離婚訴訟耗時至少2年,造成許多無限期的你死我活。
律師揭「離婚冷靜期」在台上路可怕後果
梁維珊告訴《知新聞》,若「離婚冷靜離」於台灣上路,最可能發生的狀況就是,時間拖越久,越容易造成想法不同,導致離婚協議恐因雙方家長吵得不可開交、財產談不攏、甚至將小孩、扶養費作為條件而談不成,也會造成想離婚的夫妻全到法院訴請離婚,造成已經很忙的家事庭,還要詢問小孩意願、陳述意見,案件大爆量,造成血流成河。
她建議,與其仿效「離婚冷靜期」制度,不如增加「結婚冷靜期」加上「法律明訂要約定婚前協議在法院備查」,她解釋,就像荷蘭一樣,婚前強制簽婚前協議,明確約定雙方各項財產若離婚後如何分配,從房屋、存款到冰箱等細項都要約定,此外,還必須如同澳洲法令,以長期同居為事實,才承認雙方為「事實上夫妻」,讓準備進入的戀人別被一時利益或愛情沖昏頭。
梁維珊強調,更重要的是,婚姻還會有無辜的小孩出現在兩人的生命中,若尊重小孩意願,就不應該離婚,讓小孩被迫選擇誰,步入婚姻前,務必想清楚。
內政部揭台灣2024離婚數字
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2024年離婚對數為 5萬3351對,比前一年增加280對,其中不同性別為5萬2425對,相同性別則有926對。其中半數離婚者婚齡為8.3年;婚齡結構中,以結婚未滿5年者占33.6%最多,5到10年者占23.6%居次。
內政部對此解釋,隨社會演變及性別平權的提倡,女性平均教育程度及經濟獨立能力不斷提升,「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家庭觀念已漸式微,婚姻維持與否因素更趨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