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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李貞秀將就職!內政部親送「退中國籍申請表」下通牒:明未辦理將解職

出版時間:2026/02/02 20:33
政治
於瓜瓜 文章
民眾黨遞補立委李貞秀因陸籍引發爭議。民眾黨提供 zoomin
民眾黨遞補立委李貞秀因陸籍引發爭議。民眾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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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於維奕/綜合報導】民眾黨新任6席不分區立委正式上任,但陸配李貞秀因國籍問題引發爭議。依《國籍法》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具有雙重國籍,須於就職一年內放棄其他國籍。儘管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主任陳智菡表示,李貞秀已經申請放棄。對此,內政部在今天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抵李貞秀國會辦公室,並函請李貞秀提供已辦理喪失的證明影本給內政部。

民眾黨「兩年條款」生效,6席新任不分區立委今(2)日正式報到,針對李貞秀的國籍爭議,陳智菡強調,李貞秀其實已經按照台灣規範到中國大陸去申請放棄國籍,但在現階段的兩岸架構之下,沒有人能夠完成這件事。

 

須符合國籍法第20條

內政部今天再重申,原中國大陸人民身分轉換後,如欲登記參選公職,須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在台設籍滿10年規定,當選後就(到)職前,須符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資格規定。擁有雙重國籍者,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籍,並於就(到)職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外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中央社報導,「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內政部強調,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中共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規定,中國大陸人民有配合提供情報義務。若原中國大陸人民在台擔任民選公職,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會面臨法律義務衝突,也可能因擔任中華民國民選公職而遭中共要求提供線索。

內政部說明,若立法委員未在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即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針對立委是否有國籍法第20條情形,自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如經查明立委不符國籍法第20條規定,立法院即應予以解職。

 

2日將「退中國籍申請表」送抵李貞秀

內政部表示,已於1月30日函請李貞秀確實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又於今天下午將「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申請表」送抵李貞秀國會辦公室。

要求李貞秀提供證明影本

另因陳智菡指出李貞秀已申請放棄國籍,內政部作為國籍法主管機關,已再函請李貞秀提供已辦理喪失中國大陸國籍證明影本給內政部,以作為處理國籍案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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