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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馬路陷阱!人孔蓋太滑、不平 最高罰15萬「能連續罰」

人孔蓋示意圖。台北市政府提供 zoomin
人孔蓋示意圖。台北市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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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怡文/台北報導】為解決過去道路孔蓋抗滑值、路面平整度缺乏「硬性法律授權」的管理盲點,政府修正《公路法》第72條賦予法源,配合修正交通部近日預告「公路用地使用規則」,正式增訂人、手孔蓋相關管理規定,如抗滑值須達50 BPN,不管設置還是維修後因與鄰接路面齊平,若檢測未達標準且限期未改善,可對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2025年12月修改《公路法》第72條之前,關於孔蓋的抗滑值、路面平整度,多數寫在交通部的行政規則、工務局的施工規範,或各地方政府的「道路管理自治條例」裡,缺乏硬性法律授權,第72條114年12月19日修正,增訂人、手孔蓋相關管理規定,並授權交通部訂定抗值基準及免於下地之特殊需求範圍。

配合第72條,交通部近日預告修正「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14條之一草案,定明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於設置或維修後之修復義務及路面平整度標準,並規範道路施工回填後之保固期限;另考量救災及設施維運之需要,定明免於下地之特殊需求範圍;定明未下地人孔及手孔蓋之抗滑基準,以強化公路安全管理並兼顧實務運作。

修正重點如次:一、面積達900平方公分之未下地人、手孔蓋,其抗滑值應達50BPN。

二、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且於道路施工回填後之3年保固期限內,修復路面平整度標準以3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0.6公分。

三、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設置之人、手孔蓋有救災或特殊需求者,得免於下地。

目前公路局轄管省道人手孔蓋數量257,318個,其中未下地人手孔蓋數量約10,564個,含公路法第72條第5項規定,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有救災或特殊需求者,得免於下地的部分。

應下地的人孔蓋,應依公路法第72條第4項規定,修復平整度或人手孔蓋抗滑值未符合基準者,經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修法後未下地人手孔蓋平整度及抗滑基準為何?未符規定多久內要改善完成?公路局表示,管線單位所設置之未下地人手孔蓋,每年辦理平整度檢測,以3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0.6公分,如有未符規定者,即由公路主管機關限期要求改善完成。另參考標線抗滑基準,未下地人孔及手孔蓋之抗滑基準亦應達50BPN,後續如經檢測未符合規定者,亦將限期要求(一個月內)改善完成,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至於何時上路?公路局強調,本次修法有其實務需求及修訂急迫性,爰採公告14日方式進行預告;預告期間倘有其他不同意見,將由公路局錄案納參評估並回應說明,後續循本部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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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局 # 人孔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