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爆漁電共生爛尾案? 能源署強調未養殖不發電業執照
【記者羅元駿/台北報導】媒體報導「漁電共生」政策傳出爛尾爭議,即光電場拿政府補助、向銀行貸款後卻無實際養殖事實。經濟部能源署今天回應,政府推動綠能開發皆有嚴謹監督機制,針對「漁電共生」養殖部分已有管理機制,未經農業主管機關確認養殖事實之前,經濟部不會核發電業執照,業者無法取得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以杜絕「假養殖、真發電」狀況。
根據媒體報導,賴清德總統日前宣布重啟核電後,「漁電共生」政策傳出爛尾爭議,民眾黨台南市黨部主任江明宗指出,七股、將軍區有許多荒廢光電場變成爛尾場,形成大騙局,無黨籍台南市議員陳昆和痛批,爛尾光電場在申請設立時就「官商勾結」,必須徹查。
江明宗指出,「漁電共生」以前可先發電再養魚,後來變成必須先養魚,才能申請發電,其中國內最大的「漁電共生」業者在南部魚塭蓋了多處光電場,卻因政策轉變,拿不到政府經費,無法支付下游包商欠款,導致下游包商擺爛。
無實際養殖事實經濟部不會核發電業執照
能源署說明,漁電共生以養殖為本,需先有養殖事實取得綠能容許後,才可取得電業執照及再生能源躉購費率,經查特定個案業者無實際養殖事實,經濟部不會核發電業執照。
另外,農業部已制定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作為地方政府執行依據,案場設置完成後,農業主管機關依養殖經營計劃書定期進行養殖事實查核,未符合的案場要求限期改善,違規者取消農業容許核可函,能源主管機關也將同步廢止電業執照或設備登記文件,終止躉售契約。
能源署強調,能源轉型需要產業與政府共同努力,歡迎合法合規廠商投入,但也請廠商高度自律,落實案場養殖事實及契約,政府將持續透過法規完善與加強查核未落實個案,滾動修正管理措施,在確保養殖為主,綠電加值的前提下,穩健推動再生能源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