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禁雙重國籍
移民署表示,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明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也是維繫兩岸人員往來秩序的重要基礎。
陸配無法取得喪失原籍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
移民署指出,陸配如有無法克服的困難,無法取得喪失原籍證明文件,可向移民署反映困難處,移民署將會同陸委會及海基會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尋求合理妥適的解決方案。另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定居對象,則給予6個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寬限期。
14萬多位陸配多數繳附喪失原籍證明
移民署說,全台有14萬多位定居陸配,多數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仍有部分在台定居對象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經瞭解可能是過去因疫情或是其他因素未能返回中國大陸辦理。
移民署強調,對於在台灣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的陸配,若有文件申請實質困難,政府依法保障權益,不需過度擔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