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營隊共宿機會 對多名學童伸狼爪
中央社報導,法院判決指出,林男自民國111年起擔任營隊老師,利用兒童對其信任及懵懂無知,於112年12月至113年8月間,多次利用帶隊及共宿機會犯案。檢方調查發現,林男共對學生進行撫摸大腿、小腿、肚子及背部等強制猥褻行為達11次;此外,他更曾在大學宿舍交誼廳,藉口指導體操動作,拍攝一名兒童的性私密影像及多張全身照。
曾引發新竹家長恐慌 檢警查扣關鍵影像
本案於去年9月爆發時,曾造成新竹、竹北地區家長人心惶惶,林男任職的學校及體操教室隨即將其解聘並配合調查。林男在警詢及偵查初期否認犯行,直到檢警對其查扣的手機進行數位鑑識,還原相關犯罪證據與影像後,林男才在最後一次偵訊中坦承部分犯行。
辯稱名校畢業求輕判 法院認定惡性重大
林男提起上訴時主張自己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以「國立大學畢業」、「素行尚可」及犯案時僅22歲為由,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然而,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林男利用年幼兒童對其信任發洩私慾,犯罪性質惡劣,且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並不適用減刑規定。
未獲原諒且無賠償 維持重判12年
法院審酌林男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對未滿14歲男子犯下強制猥褻罪共11罪及拍攝兒童性影像罪1罪,且直至二審均未填補被害人損害或獲得原諒,應予分論併罰。最終二審維持一審見解,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最高法院亦認同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讓這起震驚社會的校園性平案件塵埃落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