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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校車司機曾被匡列卻未強制採檢 疾管署:憂寒蟬效應僅3情形能執行

衛福部疾管署表示,根據「愛滋條例」,僅3種情況應在未徵得當事人同意前,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賴昀岫攝 zoomin
衛福部疾管署表示,根據「愛滋條例」,僅3種情況應在未徵得當事人同意前,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賴昀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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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中部一名感染HIV的校車司機涉嫌以宗教話術誘騙性侵9名女子,目前已有5人確診HIV,受害者有6人為高中生,這名司機目前被檢方以強制性交致重傷等罪起訴。

事實上,這名司機先前已被匡列為確診個案接觸者,當時卻未被強制採檢。衛福部疾管署表示,根據「愛滋條例」,僅3種情況應在未徵得當事人同意前,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如已被列為高風險者卻未配合採檢,同樣可能有觸法疑慮。

疾管署發言人曾淑慧表示,本案的發現歸功於衛生局疫調同仁細心且具警覺心,去年底察覺發現個案A和過去的另一位個案B,有共同接觸者甲男,事件更涉及妨害性自主行為,主動連結至社政、警政,此案才得以完整調查,也感謝社政單位、檢警和教育單位的通力合作。

衛生福利部於調查過程已主動成立中央與地方專案工作小組,整合衛政、社政、教育等相關資源,協助相關單位共同合作、提供案件相關人適切的醫療與處遇支持服務。

 

曾淑慧說,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愛滋條例)第11條,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但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製造血液製劑;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也就是不需經過當事人同意。

 

過於強制手段 恐導致寒蟬效應

另依據「愛滋條例」第15條,接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為者、醫事機構依第11條第3項通報的陽性反應者;輸用或移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組織、體液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檢查必要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至指定醫事機構,接受HIV諮詢與檢查,第一項所列之人,亦得主動前往主管機關指定的醫事機構,請求諮詢、檢查。

違反「愛滋條例」第15條第1項,可裁罰3萬以上15萬以下。媒體詢問,被匡列為高風險個案卻未配合進行採檢,是否違反「愛滋條例」?曾淑慧表示,這還是裁量權的問題,且若採取過於強制的手段,如強迫採檢、公布個案個資等,可能導致感染者不願坦承接觸者,或民眾不敢接受篩檢,寒蟬效應反而不利於防疫。

 

曾淑慧指出,若採取過於強制的手段,可能導致寒蟬效應。賴昀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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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淑慧指出,若採取過於強制的手段,可能導致寒蟬效應。賴昀岫攝

明知感染而隱瞞病傳染他人 最重關12年

有媒體報導提到,根據檢警調查內容,甲男明知自己感染HIV,卻未規律接受治療,反而長時間從事無保護措施的性行為,還有多名性伴侶,更曾買春。

對於若感染者已知自身狀況,卻刻意隱瞞並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根據「愛滋條例」第15條,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惡狼收容後仍能持續受治療

另外,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11條第2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危險性行為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外界關注,這匹惡狼後續是否仍能持續接受治療?曾淑慧說,收容人一樣有健康權,還是會提供醫療照顧,畢竟也希望不要再傳播給其他人,一方面也是為了他的健康著想,且如果體內的病毒量越低,當「測不到=不具傳染力」(Undetectable = Untransmittable,U=U),傳播給其他人機會就低很多。

根據疾管署統計,2022年至2025年,HIV個案數依序為1069、939、1000及879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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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管署 # HIV # 愛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