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日本遺失定位驚現台灣通訊行!消基會:經招領程序 拾得者有權處理
【記者陳怡文/台北報導】有民眾2024年在日本遺失手機,但近日卻出現在台灣通訊行,該店家澄清,是客人撿到送至台灣警察局,並經過6個月招領流程,強調「正常流程收購絕無不法」,對此,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示,手機經過招領程序,原手機主無權要求歸還,且後續拾得者將手機拿來自用或是出售,完全沒有違法。
有民眾在社群分享,2024年下半年去日本手機不見了,在日本當地的派出所報遺失,如今手機定位出現在新北,而通訊行證實有這支手機,核對序號也相同。
通訊行則在該文留言,手機是客人撿到拿回台灣警察局,且經過長時間無人招領過了期限,警察才請撿到的人去領回,客人也才拿給店家收購,是有警局招領單,且單據上也寫過6個月無人招領就歸撿到的人所有,確認以上資訊才合法填寫收購單照正常流程收購,強調「過程絕無不法」。
消基會秘書長陳雅萍向《知新聞》說明,拾得者將手機送至行政機關,機關也確實依照招領的法律程序進行,依規定超過領取時間,原手機主沒有去領,警方可將手機交給拾得者,拾得者取得所有權。
到底手機主有沒有權利要求手機行無條件歸還手機?陳雅萍再次強調,手機已經過6個月招領,這是有法律規定的,所以原手機者無權要求歸還,且後續拾得者將手機拿來自用或是出售,完全沒有違法。
但陳雅萍也疑惑,若原手機主有設定位手機,還發現出現在新北,那警察局公告的這6個月期間,為何無法定位?
內政部警政署官網公告,1、拾得遺失物招領於公告後6個月內,可上網認領或攜帶國民身分證、本人印章至發文單位認領。2、拾得人領回公告於公告後3個月內,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本人印章至發文單位認領。3、如有冒領情形,自負法律責任。
根據法務部資訊,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人認領應將遺失物返還,原則上拾得人得請求報酬(有部分情形例外不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之10分之 1;未有受領權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若經6個月沒人認領,警察會向拾得者通知,拾得者3個月沒領走,這件東西或變賣後的現金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