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鄰當幼童面殺夫妻!法官長文揭死刑存在意義 批廢死「殺錯無法回頭」倒果為因
【記者丁牧群/高雄報導】高雄2023年9月15日上午發生驚悚命案,35歲蔡姓女子在家中客廳正要帶7歲、5歲2名幼子去上學,當時大門沒關,鄰居吳龍滿突然闖入持刀猛砍蔡女,隨即進臥室砍死在睡覺的蔡女丈夫羅男,2幼子目睹父母濺血喪命。高雄高分院今維持一審見解,合議庭3法官以「一致決」判吳男2個死刑。合議庭在新聞稿中以3000多字說明判死理由,直言「若以『殺錯無法回頭』作為不宣告死刑之理由,更是一種倒果為因的說法」。
合議庭論述死刑存廢爭議
合議庭除透過新聞稿說明判決理由,針對長久存在的死刑存廢爭議,也特地以「補充意見」說明心聲,合議庭指出,2024年出爐的死刑釋憲判決,雖認定死刑合憲,並不違背《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命權,但反對者仍然持續倡言廢除死刑,此爭議與其說是法律問題,背後其實深受宗教、心理學、社會學、倫理道德、社會、個人價值觀等諸多因素影響,甚至陷入「信者恆信」的僵局,無論贊成或反對的一方,往往都無法說服對方。
但回歸問題本質,法院職責在於審判,面對重大犯罪應否判死,無從迴避,因此充滿掙扎與挑戰,國家賦予法官權限,根據被告犯行輕重等各種量刑因素,判處適當刑度,一方面作為懲罰,另一方面也試圖平撫被害人(家屬)不滿情緒,彰顯國家維護法治的態度,但始終無法符合全部人的期待,因為「無論被告多麼想表達個人想法,法院多麼想去理解,悲傷的家屬多麼渴望知道答案,在許多嚴重犯罪案件中,這類隔閡始終無法真正被彌平」。
「法官也是人」但應依法審判
合議庭強調,「法官也是人,一旦脫下法袍,要不要贊成廢死,無非是個人意見,但面對個案審判,儘管難以完全摒除個人主觀想法,仍必須盡量避免受其影響,依憑證據及法律原則加以解釋適用,這才是『依法審判』」,尤其是死刑釋憲案判決已經明定「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因此每一審級、每一位承審合議庭法官意見都至為重要,因此更應該秉持法律精神、不因個人價值觀差異而有所改變。
駁斥「在台灣殺 1、2 個人不會判死」
對於死刑釋憲案判決意旨,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是「慎刑」、而非「廢除死刑」,因此面對罪無可赦的犯行,法官不該只因個人價值觀拒絕判處死刑,因為這不只是違法裁量,同時也違反平等原則,且對於其他類似犯罪、但情節較輕微僅判處無期徒刑的被告,也不公平,因此死刑存在的意義應是提醒法官謹慎為之,絕非一概拒絕適用,而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行」應解釋為一種判斷標準,而非憑空假設未來可能存在更嚴重的犯罪、再反推現有個案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更非坊間所曲解「在台灣,殺 1、2 個人不會判死刑」的偏頗結論。
至於「死刑是否過於殘酷」、「任何人是否有權剝奪另一個人生命」的爭議,合議庭坦言死刑確實是剝奪受刑人生命,因此有「國家殺人」的譏諷說法,但「被告殺人」與「判處被告死刑」本質上是兩回事,前者是個人犯罪行為,後者為執行國家法律,不容任意混淆,「若以『殺錯無法回頭』作為不宣告死刑的理由,更是一種倒果為因的說法」,因為審判是先認定事實、進而適用法律,如果擔心誤判而拒絕宣告死刑,理應自始判決被告無罪,而非認定成立殺人罪後,再以「可能誤判」為理由迴避判處死刑。
合議庭質疑「教化可能」空泛
合議庭也闡述「教化可能性」,認為國家不該將無法善盡刑罰教化功能的責任由被告承擔,但同樣不應把「空泛的教化可能性」作為裁量理由,因為殺人罪既然屬於侵害生命法益的重大犯罪,與其他類型犯罪不同,「若連法院都無法判斷如何教化,又如何期待僅透過長期監禁就可改變危險性?」
高雄高分院強調,理解並尊重一切反對死刑立場的意見,也正因為這些意見,才讓法院知曉「慎刑」的重要性,因此高雄高分院自從收案以來,不斷反覆思考一旦吳龍滿成立殺人罪,應否判處死刑,合議庭經過不只1次評議進行討論,但基於以上各項理由且知道死刑是無可避免的最後量刑手段,合議庭3名法官仍以「一致決」判處吳龍滿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二審認定吳隆滿犯罪情節最嚴重、無教化、再社會化可能
高雄高分院今說明判死理由,認定吳龍滿基於「直接故意」殺人,符合大法官對死刑釋憲案的判決意旨及《兩公約施行法》所指「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情節最重大之罪行)」的基本要求,且吳男僅因長期不滿住處傳出噪音,懷疑是樓上鄰居發出而行兇,合議庭認為他僅因生活細故就殺人,有輕蔑他人生命的偏頗認知,更直接造成現場2名幼童心理恐懼,且犯罪手段絲毫不留任何餘地、確屬殘忍。
律師稱:吳龍滿「心存悲憫」沒傷害幼童
雖然吳龍滿的律師主張他「心存悲憫」,沒有傷害2幼童,以此請求輕判,但合議庭認為,無從得知吳龍滿沒對2幼童下手的真正原因是否為「心存悲憫」,他不僅剝奪羅男、蔡女夫妻生命,行兇時更無視2名幼童在場,使幼童蒙受巨大衝擊而造成嚴重心理創傷,卻始終以拒絕或消極態度應訊並否認犯罪,甚至接受屏安醫院鑑定時,曾對鑑定人員以言詞及動作表達憤怒、威脅之意。
此外,吳龍滿於一審審理時,不滿地說:「你們都一直定調為噪音,你們都沒有去問其他住戶,那個姓蔡的(死者蔡女)更可惡,都沒有去問。她父親有公司、有工人,在14樓給人家鑽2、3個月,都不過分嗎?她父親不就更該死嗎?她父親為什麼沒有事呢?」
對此,合議庭認為吳男始終保持敵意面對本案偵審程序,難以期待後續判決確定後,他會誠心接受判決的刑罰、進而對自身行為產生特別預防或矯正功能,依據吳男本案犯罪動機與情節,假設他服刑以後居住於集合式大樓或與他人比鄰而居,極可能再因同一緣由引發不滿,確有再犯可能性。
合議庭認定「無教化可能」
合議庭強調,每一個人的生命價值均為無價,應受國家法律同等保障,因此應該肯定死刑存在的意義,若無理、任意剝奪他人性命的殺人犯行明確無誤,且不符合法定減輕事由,尤其是犯罪手段或情節特別殘暴、危害已達最嚴重程度,唯有判處死刑才能滿足「罪刑相當」的要求,那麼死刑就符合比例原則「手段必要性」,不應空泛以殺人者仍有「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作為迴避死刑的理由。
綜合考量吳龍滿僅因生活細故起意殺人,無視被害人幼年子女在場,不僅犯罪手段殘忍,且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造成,合議庭認為他有再犯可能性,且毫無悛悔之意,已無教化或再社會化之可能性。
律師求判無期徒刑遭駁
吳龍滿的律師另主張他現年65歲,距離內政部統計平均餘命僅剩約11年,若判無期徒刑,至少要服刑25年才能申請假釋,可見吳男餘生將在監獄度過,沒有再犯風險,以此請求法院判決無期徒刑。
但合議庭認為吳龍滿將來是否申請並通過假釋,甚至獲得減刑或赦免,都是不能確定的事,不能以此論斷他是否有再犯最嚴重犯罪的高度危險,且《刑法》有關高齡犯罪者量刑,僅規定「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而吳龍滿犯案時為63歲,顯然不符規定,且我國採「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制度,法院應考慮個案情節,擇定何種刑罰為適當,年長者犯罪不應取得豁免極刑的特權,否則就可透過拖延審判程序或以「無期徒刑」實質架空死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綜合以上理由,高雄高分院今依殺人罪判吳龍滿2個死刑,分別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孫啟強、陪席法官莊珮吟、受命法官陳明呈。
憲法法庭2024認定死刑合憲 限縮適用範圍
憲法法庭2024年曾針對死刑做出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認定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必須犯下情節最嚴重犯行、且被告不得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此外,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也就是評議時,每名法官都認為被告應該判死,才能判決死刑,拉高死刑判決的門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