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處置期間及撮合作業時間
櫃買中心表示,相關內容包括調整處置期間:第一次及再次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處置期間為5個營業日(原為10個營業日)。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若於計算發布處置基數期間內,同時有因當沖交易占比過高而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者,處置期間為7個營業日(原為12個營業日)。
同時調整普通交易有價證券撮合作業時間:第一次及再次遭發布處置之普通交易有價證券,其撮合作業時間調整為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原為約5分鐘或20分鐘撮合一次)。
修正「6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起迄價差標準」
另外也修正公布注意第11款「6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起迄價差標準」:依修正後規定,當日最後成交價逾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且最近6個營業日最後成交價起迄價差達300元以上,才可能適用本款規定;當最後成交價逾2,000元,價差金額調整為每1,000元為一級距,每一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150元(原為最近6個營業日最後成交價起迄價差達70元以上,即有可能適用本款規定;價差金額每300元為一級距,每一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15元)。
櫃買中心表示,舉例而言,股價超過1,000元至2,000元者,價差標準為300元;股價超過2,000元至3,000元者,價差標準為450元;依此類推。
櫃買中心指出,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未來將建立定期檢視機制,原則上每半年將定期檢討,以因應國內外情勢與環境之變化。
追溯適用修正前已公告且處置期間尚未屆滿之有價證券
櫃買中心表示,自8月10日實施後,將追溯適用修正前已公告且處置期間尚未屆滿之有價證券。為使新規定順利銜接,讓市場投資人有所遵循,相關調整處置措施之原則包括:一、修正前已列為處置證券,且截至新規定實施日前,累積處置日數已達新規定5(或7)個營業日者,即自新規定實施日起解除處置。
二、修正前已列為處置證券,但截至新規定實施日前,累積處置日數尚未達新規定5(或7)個營業日者,依新規定續行處置至屆滿5(或7)個營業日。
三、自新規定實施之日起,除變更交易方法、分盤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及管理股票外,其餘受處置有價證券之撮合時間一律採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
櫃買中心提醒,有關本次修正相關規章訊息,以及因適用新規定而調整處置期間及撮合作業時間之有價證券資訊,將置於櫃買中心官網首頁「上櫃有價證券公布注意處置新規定」(https://www.tpex.org.tw),供投資人瞭解新規定及查詢相關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