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逾10次!預謀佈置廢墟
南地檢起訴書指出,42歲蔡男為澎湖人,在台南租屋擔任輪班工人。早在4月初就選定永康區忠孝路一處廢棄空屋當作犯案據點,不僅在地面鋪設浴巾,更在屋外草叢擺放木板、廢棄木門,大費周章,只為犯案逞私慾。
檢警調查,蔡嫌在案發前頻繁在校園周邊徘徊勘查至少10次。4月22日傍晚,蔡男刻意把機車停在遠處,步行約1公里,他看見穿著高中制服的被害少女獨自走在人行道,以事先噴灑酒精的口罩,猛力摀住少女口鼻,強行將人拖往廢墟草叢。
路人英勇阻止 惡狼變裝逃逸
千鈞一髮之際,所幸路人陳先生察覺異狀,抄起木棍上前喝斥、英勇打退惡狼。少女則從雙耳、眼臉到頸部皆有大片擦挫傷,受傷受驚之餘,仍機警拍下惡狼背影與特徵,成了破案關鍵之一。
蔡嫌眼見犯行敗露,倉皇逃回停機車處,換上預藏在機車置物箱內的乾淨衣物進行變裝,返回東區租屋處。隔天遭警方循線拘提到案,起出作案衣物、浴巾2條、毛巾3條等證物。
台南地院審理時,蔡男對犯行坦承不諱,核與書類、人證、物證相符,罪行確鑿。法官認為,蔡男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兒少法》及刑法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與「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盜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強盜未遂罪處斷。
起訴書表示,蔡男為滿足私慾而預謀犯案,無視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在光天化日下隨機挑選落單少女,所幸熱心民眾救援才未得逞。惡行不僅造成少女身心受創,更引起社會大眾恐慌,對治安危害甚鉅。
法官審酌蔡男僅止於未遂,依規定減輕其刑,另考量其無犯罪紀錄、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雖有調解意願但遭拒,至今未獲被害人原諒等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