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苗市場砍人!警擊斃嫌犯恐遭告求償 曾有被判國賠上百萬元打擊士氣
【記者陳力維/綜合報導】苗栗市南苗市場今(4)日上午發生一起驚心動魄的警匪衝突,40歲鍾姓男子持刀拒捕並砍傷朱姓員警頭部,導致員警顱骨骨裂重傷;同仁李姓員警情急之下開槍制止,鍾嫌胸部中彈送醫不治,另有一名羅姓民眾遭流彈波及輕傷。此事件再次引起社會大眾對於「警察用槍時機」與「執法後果」的高度關注。當公權力與嫌犯生命權發生衝突,隨之而來的往往是漫長的司法纏訟。警察在生死一瞬間扣下扳機後,究竟會面臨何種法律風險?
勇於用槍代價 國賠150萬元與無罪定讞的一線之隔
回顧台灣警界最受矚目的兩起用槍致死案,分別導向了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這兩案也成為警校教學與實務檢討的重要指標。
📌案例一:警員葉驥案(有罪判決)執法過當的陰影
🔹案情回顧:2014年,桃園員警葉驥在攔查羅姓通緝犯時,羅嫌企圖倒車逃逸。葉驥為了阻止其逃跑,對空鳴槍無效後,朝駕駛座腿部連開3槍。羅嫌負傷駕車逃離,後因失血過多死亡,家屬氣憤提起國賠告訴。
🔹司法判決:這樁官司纏訟多年後,最高法院最後認定,羅嫌當時只是「倒車逃逸」,並未對員警造成立即的生命威脅(無衝撞員警意圖)。法官認定葉驥沒用對嫌犯侵害最小方式制止,而是連開三槍,用槍逾越必要程度,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後果與賠償:此案對警界士氣造成巨大打擊,被稱為「打擊執法決心的判決」。民事部分,法院判決桃園市政府需國賠家屬約150萬元。葉驥雖然保住警職,但背負了前科與漫長的心理壓力。
📌案例二:警員張景義案(無罪判決)危急時刻的阻卻違法
🔹案發經過:2013年,黎姓嫌犯駕車在西門町拒捕,並開車衝上人行道,嚴重威脅往來眾多行人的安全。當時台北市漢中街派出所員警張景義為保護民眾,朝車輪連開2槍,其中一發子彈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嫌腹部,致其死亡。
🔹司法判決:歷經長達6年的纏訟,從地院到高院,法官最終採信張景義的說詞,認為當時嫌犯在鬧區駕車橫衝直撞,對公眾安全構成「急迫危險」,員警開槍符合比例原則且無其他更佳選擇,最終判決無罪定讞。
🔹後果與賠償:雖然刑事無罪,但張景義在訴訟期間仍自掏腰包支付了80萬元「道義慰問金」給家屬。此案確立了「保護公眾安全」可作為阻卻違法的核心理由。
法律風險與現實困境:家屬提告是常態?
部分嫌犯家屬在親人遭擊斃後,第一反應常會視警員槍擊是謀殺。從實務面來看,員警擊斃嫌犯後,幾乎百分之百會面臨家屬的提告,包括刑事的殺人或過失致死,以及民事的國家賠償。即便員警最終獲判無罪,往往也需經歷數年的跑法院、停職調查或心理煎熬。
⭕️刑事責任:檢方必須調查開槍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例如:是否能射擊非致命部位?是否有開槍的急迫性等問題。
⭕️民事賠償:家屬常主張員警用槍不當導致親人死亡,要求高額國賠。過去舊法時期,員警個人常面臨巨額求償風險。
員警自保之道 新法修正與實務建議
面對今日苗栗的這類突發狀況,員警該如何在保護自己生命、維護治安與法律風險之間取得平衡:
1.善用《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後的保護傘:
立法院已於近年修正《警械使用條例》,最關鍵的變革在於「國賠責任回歸機關」。新法明定,若員警是出於執勤需要而用槍,即便造成死傷,賠償責任由「國家(機關)」承擔,除非員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機關才會事後向員警求償。這大幅降低了基層員警面臨鉅額賠償的風險。
2.證據保全為王(密錄器):
張景義案之所以能無罪,關鍵在於現場監視器與證詞證明了「急迫性」。員警執勤務必確保隨身密錄器運作正常,完整錄下「嫌犯攻擊」、「口頭警告無效」及「開槍當下」的畫面,這是法庭上證明「用槍正當性」的救命索。
3.成立「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的鑑定:
新法規定內政部應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員警遭遇類似案件時,應主張由該專業小組進行鑑定,而非僅由法官依據法條文字推論現場狀況,以求得更符合實務的判斷。
4.心理建設與比例原則:
在苗栗案件中,嫌犯已持刀砍傷員警頭部,這屬於典型的「生命受到急迫危害」,符合開槍要件。員警在遭受致命攻擊時,果斷使用強制力制止對方行動,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