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有共識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底線1/8 私校拒學生參與校長遴選
【記者王良博/高雄報導】《大學法》已20年未修,各界期待修法,今(23)日全國大學校長會議中討論到《大學法》修法,大學端認為,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例應漸進式增加,可調整為1/10至1/8,另外,公立大學同意學生代表參與校長遴選,私校則認為,校長由董事會遴選並對其負責,應該讓各校自主決定是否讓學生參與遴選。會中決議,教育部將依會議意見,再與學生、教師團體溝通。
大學端盼公私立脫鉤
近期多位立委提出《大學法》修法版本,內容主要涵蓋促進校園民主、制度更為彈性,其中,比較受到關注的是提高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與未兼任行政主管的教師比例,以及學生代表參與校長遴選
全國大學校長會議1/22到1/23舉行,會中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科大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及私立科大校院協進會共同提案,針對《大學法》修法提出意見。
四大大學校院協會、協進會在提案中表示,公私立大學設立基礎、財務與治理上本質不同,我國長期鼓勵私人興學,修法不宜一體適用或逕行移植外國制度,以免損及憲法保障的大學自主與私校角色,《大學法》修正自應建立於學校、教師、學生、行政人員及私校董事會等利害關係人的高度共識,透過實質對話審慎推動。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底線1/8
四大大學校院協會、協進會具體建議,在校務會議代表組成上,如學生代表佔比過高,常發生投票率偏低而權責失衡、影響校務推動,且各校規模與學生參與度不同,應採取漸進式修正,將學生代表比例由現行不少於1/10,調整為不少1/10至1/8,視校務發展需要及學生參與情形各校自訂,不過,應適度保障學生代表於校務會議提案成案的可能性,如校務會議提案人數門檻,高於學生代表人數者,應以後者為成案額數。
四大大學校院協會、協進會也說,可接受校務會議未兼行政主管職務教師代表,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1/2,但部分學校規模較小,教師過半兼任主管職務,建議授權各校可例外。
另外,對於校務會議要不要下設校務、財務的監督委員會等,四大大學校院協會、協進會認為,應維持現行制度,由各校自行決定。
私校拒絕學生參與校長遴選
針對校長遴選方面,四大大學校院協會、協進會認為,公立大學已有過半數學校,校長遴選過程有學生代表參與,建議在落實問責、不影響公正性前提下,得使學生代表參與校長遴選。
不過,四大大學校院協會、協進會強調,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遴選並對其負責,且各國高教制度,多有其不同的歷史脈絡與社會條件,若僵化移植外國法制,而未能明確區分公、私立大學治理需求,不利於大學自主,且實務上私校大多有納入與學校經營具較長遠關係的教職員代表,應開放由各私校,自主決定是否於校長遴選過程納入學生代表。
大學盼維持教師評鑑制度
此外,在教師評鑑方面,四大大學校院協會、協進會認為,評鑑項目依現行規定,需以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為範疇,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實施,且教師評鑑結果若涉及教師停聘、解聘及不續聘等不利處分,仍需依照《教師法》規定,建議維持現行規定,由學校彈性自定教師評鑑的項目或標準。
學生會空間校方仍要負責
至於學生自治部分,四大大學校院協會、協進會說,原則上同意大學應協助學生自治,但部分議題如校內行政作業或組織辦法,涉及較高專業性,也要避免各項會議出現成會困難,像是學生獎懲會議召開時間是寒暑假期間,要求學生返校恐窒礙難行。且學生意見可藉適當機制反映,建議以授權方式訂定規範即可,而且如果學生參與會議未能足額選出或出席,應讓校內會議仍可召開。
四大大學校院協會、協進會也強調,學生會空間雖然可交由學生會經營管理,但學校應擬具空間管理辦法等規範,諸如使用目的、使用限制、門禁及安全管理等,以維護校園安全,並建議放假期間,學校得收回管理,以便進行修繕及安全管理。
陽明交大校長籲拉高討論層級
元智大學校長廖慶榮發言時提到,學生會空間如果全日開放,倘若發生安全問題,因為空間在校園內,學校仍有責任。
長庚大學校長湯明哲則強調,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千萬不可公開進行,否則若是任職其他單位的在職者來參與遴選,被迫公開,最後卻又沒選上,會讓對方很尷尬,恐導致沒人敢來參與遴選。
陽明交大校長林奇宏指出,《大學法》修法議題,是因立委提案修法而出現,但私立大學、公立大學或科大等,想法都不同,應該修《大學法》下轄法規,而不是《大學法》本身,建議重新思量。
林奇宏也強調,討論《大學法》修法議題應該把層級拉高,考量人才流動等議題,而不是著重枝微末節的數字。
教育部支持漸進增加學生代表
針對大學端對於《大學法》修法的意見,教育部高教司長廖高賢回應,校務會議可漸進式提高學生代表比例,同時保留彈性調整,有助校園治理的穩健推動及多元參與,而學生獨立提案機制,可增進學生對校務決策的實質參與,至於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代表比例,適度提高可兼顧行政管理與教研現場的觀點,但可視各校保留彈性調整空間。
他也提到,校務會議是否下設相關委員會,尊重協進會所提,宜審慎評估學校治理架構與權責配置。
教育部:學生會空間事前商定
針對校長遴選,廖高賢說,私立大學部分,遴選過程中能適度讓學生表達意見,除可兼顧治理需求與學生參與校務權益,更能促進遴選會的代表性及多元性。
他也提到,教師評鑑制度有明確規範,評鑑結果如涉及停聘、解聘或不續聘,須依《教師法》辦理。
至於學生自治方面,廖高賢指出,建議學生代表出席的校級會議,相關會議類型及出席規範,宜由大學與學生先行協商取得共識。他也說,學生會使用的獨立活動空間,由學生自行管理,並與學校事前商定管理、維護與安全等規範,以落實權責相符並維護校園安全,而涉及學生自治相關細節性規範,建議另於施行細則或授權子法中彈性規範,或可兼顧法制完整性與實務運作需求。
教育部再與學生、教師團體溝通
教育部常務次長朱俊彰則說,關於《大學法》修法議題,感謝大學校長們的意見,也感謝願意支持學生自治,相關意見將再與學生團體討論。
最後教育部長鄭英耀回應,將以本次會議討論基礎,持續跟學生、教師團體對話,逐步凝聚關於《大學法》修法的共識。鄭英耀的說法,獲得在場大學校長們認同,鼓掌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