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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片|擦撞路邊車輛!77歲翁趕著赴約落跑慘了 車頭重創嘆:比七傷拳還傷
出版時間:2025/10/07 15:27
【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77歲賴姓男子,日前駕車行經狹窄巷弄時,不慎擦撞路旁停放車輛,卻未下車依規定處置而逕自離去,經車主發現車輛側邊凹損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以車追人通知賴男到案,而賴男接獲通知查看車輛,發現自己的車頭也嚴重受損,賴男到案供稱,以為是輕微擦撞,加上趕著赴約,才未下車查看,賴男不但要負擔雙方車損修復,還要被開罰,直呼「比七傷拳還傷」。

台中第三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林益聖指出,該起事故發生在日前晚間9點多,當天獲報東區振興路巷內一輛停放車輛疑遭人擦撞,車主姚姓男子(44歲)發現愛車左側鈑金明顯變形,後視鏡也破損,地上還散落車體碎片,但現場未留下任何聯絡資料。

林員立即調閱周邊監視器,經反覆比對畫面,發現當天下午4點多,一輛自小客車行經寬6.7公尺巷弄時,右側車頭疑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擦撞姚男車輛,駕駛雖短暫停下,卻未下車察看即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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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依車牌號碼鎖定賴姓男子身分並通知到案,他供稱,當下確實感覺右側擦撞,認為只是輕微碰觸,加上急著赴約才未報案,直到接獲警方通知,才驚覺自己的車頭保險桿與燈具也明顯破裂,損害不輕,對未即時報警處理深感後悔。

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對賴男肇事後未依法處置行為進行告發,並完成事故資料製作,協助姚姓車主後續求償,被害車主對於警方迅速調查、釐清肇事責任深表感謝。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肇事,無人傷亡而未依法處理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駕照1個月至3個月」,警方呼籲駕駛人,即使僅發生輕微碰撞,也應留在現場報警處理,以免一時疏忽招致罰鍰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