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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修正!廠商需定期申報庫存防缺藥 違者最高罰30萬

出版時間:2026/01/31 13:30
生活 醫藥
林芳如 文章
藥事法修正三讀,未來要求持有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定期」申報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林林攝 zoomin
藥事法修正三讀,未來要求持有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定期」申報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林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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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芳如/台北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藥事法》和《藥害救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提升國內藥品供應穩定及韌性。食藥署說明,現行藥商需在「發生缺藥問題前6個月」通報,但時間上難以掌控,未來要求持有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定期」申報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藥商未定期申報最高罰30萬元

立法院昨(1/30)日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藥害救濟法第3條、第28條修正草案」,食藥署副署長王德原表示,本次修法有三大重點,一、現行藥商需在「發生供應問題前6個月通報」,但時間上難以掌控,為讓主管機關更主動、即時掌握必要藥品的供應鏈狀況,未來持有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應「定期」申報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

若藥商未依規定定期申報,衛福部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缺藥啟動專案輸入不限必要藥品

二、強化並擴大缺藥因應措施,王德原說,原本僅有約584項「必要藥品」短缺時,可專案核准輸入或製造替代藥品,新制擴大至「所有領有許可證的藥品」,涵蓋非必要藥品約1萬多張許可證。

王德原表示,當發生供應不足之虞,或因應重大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如COVID-19)需特殊藥品時,皆可啟動專案輸入或製造,並可限制專案輸入/製造藥品的供應範圍、期間、數量及對象,解決藥品過度集中於大型醫院的問題,確保診所、社區藥局也能取得藥品,提升民眾用藥可近性。

三、完善藥害救濟制度,王德原指出,因應缺藥或緊急公衛需求而專案輸入或製造的藥品,將正式納入藥害救濟適用範圍,過去僅限領有許可證之藥品。

公會籲食藥署介入藥品分配

藥師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黃金舜表示,現在藥商明知缺藥,卻為了避免違約罰款,優先將庫存供貨給有簽約的大型醫院,診所與社區藥局因未簽約、無罰則約束,往往在最後一、兩個月才被告知斷貨,民眾在社區藥局領不到慢箋藥物,被迫舟車勞頓回大醫院領藥,造成不便。

藥師公會支持修法方向,不過,黃金舜擔心食藥署「雷聲大雨點小」,若不嚴格執法,藥商仍會有恃無恐,最高罰30萬對藥商壓力不大,仍需搭配道德勸說與強力執法,食藥署應介入分配,即使大醫院拿走60%,也應保留40%給診所與社區藥局,不能讓基層完全斷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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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事法 # 缺藥 # 藥害救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