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明定「卡位金」最高不能超過5000元
《兒童托育服務法》今年5月公布後,明定中央應訂定托育機構定型化契約範本,以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衛福部近期預告《托育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共列25項應記載、7項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家長及托育機構雙方權益、減少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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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俗稱「卡位金」的保額費,草案明定,托育機構確定有收托名額並同意保留後才能收取,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正式入托後須折抵首月月費。如果家長放棄名額,入托日前14天以前通知可全額退還;7至13天前退60%、4至6天前退30%、2至3天前退10%,前1日、入托當日才通知或未通知則可不退;若由托育機構取消名額,則須全額退還。
得傳染病退費不得少於40%
收費部分,草案列出註冊費、月費、保險費、餐點費、延長托育費及逾時費等項目,其他費用須經地方政府核定;另明定不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收費用,避免托育機構巧立名目收費。
此外,草案也提到,兒童連續請病假5天以上,應依請假日數退還當月餐點費,且連續請假日數包含例假日;若罹患法定傳染病或衛福部公告的其他傳染病,則依請假日數退還平均月費,退費不得少於40%。
若因天災、事變或配合政府法令等原因,導致托育機構連續2個工作日以上無法提供服務,且雙方均不終止契約,也須依未履行日數退還平均月費,且不得少於50%。
草案列7項不得記載事項
草案另列7項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要求家長放棄契約審閱期、不得讓托育機構在簽約後片面變更契約;兒童接受服務時若發生急重傷病、死亡或其他緊急事故,也不得預先約定「與托育機構無關」,或排除托育機構及其人員故意、過失所應負責任。




